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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布《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難點的新聞稿》(2018年第1號),進一步規范成品油發票。自2018年3月1日起,個體節稅型中小企業無論是取得油費稅率,還是普遍發放牌照,都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進行審核。
1、準確選擇產品和公共服務稅分類編碼方法。
理論上,一般只有
中小企業取得了油費的油票。發票章“運費或應稅勞務及公共服務命名”一欄顯示“*石油產品* 93號燃料油(注明什么油等。)"
2.發票的“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色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不為“0”。
從理論上講,個人是節稅的
發票的“單位”欄和“編號”欄必須按上述要求填寫,藍色發票要求填寫“編號”欄。
3.對于成品油批發、超市等代工中小企業,成品油發票開具的某類食用油總金額不得低于海關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出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規定的同類食用油總金額。
比如某代工中小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時,取得了《成品油專用發票》載明的100噸燃氣輪機和30噸石腦油,以及《出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50噸石腦油。登錄稅率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后,通過產品開票組件下載上述確認數據后,即可開具100噸燃機、80噸石腦油的成品油發票。
4.從事油品代工的中小企業中,對某一產品和公共服務進行納稅分類編碼的食用油總量應不低于對同一產品和公共服務進行納稅分類編碼的食用油總量,并附有油品專用發票和海關出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從事成品油代工的中小企業在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錄稅率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獲取的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出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數據,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組件下載上述數據。
相關指南(帶副標題閱讀):
1.
2018年第1號新聞稿: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難點的新聞稿
2.
解讀《商務部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管難點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