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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創新力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國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項目(以下簡稱創新企業存托憑證)下一階段涉及的相關稅收制度新聞稿如下:
1.從試點月開始,對一個投資者轉讓創新型企業CDR所得的差額收入,暫免征所得稅三年(36個月,下同)。
2.試點開始后一個月內,持有創新型企業CDR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三年內實行股息差別所得稅政策。明確參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香港證券交易所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執行困難的通知》(稅〔2012〕8號《如何合法避稅》第5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香港證券交易所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執行困難的通知》(稅〔2015〕101號)的相關明確規定。創新企業在全國范圍內向存管政府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向存管政府機構常駐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個人投資者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貿易協定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明確規定予以抵扣。
1.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型企業債權轉股權取得的差價收入和持有創新型企業債權轉股權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轉讓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息收入政策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2.對于轉讓創新型企業債權轉股權的差額收入和持有創新型企業債權轉股權的股息收入,根據公募基金會稅制,暫不征收企業個人所得稅。
如何合法避稅?3.合格外國政府機構投資者(QFII)和港元合格外國政府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所得的差額收入和持有創新企業cdr所得的股息收入,等于轉讓或持有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公司股票所得的權益資本轉讓收入和股息收入。
1.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額收入暫免稅率。
2.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型企業CDR所得的差額收入,按照國際金融產品轉讓政策明確規定免稅比例。
3.試點開始后三年內,公開發行股票融資基金會(開放式股票融資基金會、開放式股票融資基金會)的管理人員,在運作基金會的步驟中,轉讓創新企業CDR所得的差額收入,暫免征收稅率。
4.合格外國政府機構投資者(QFII)和港元合格外國政府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稅率。
試點開始后三年內,創新企業的CDR將在深交所、上交所進行轉讓,轉讓方根據具體交易金額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稅。
1.本新聞稿所稱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創新企業全境內發行或存管匯票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明確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外國公司股票為基礎,由其親屬發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選擇具有外國基本股權的股票。
2.本新聞稿所稱“試點啟動日”是指第一家創新型企業CDR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政府機構發行批準的日期。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司法部、稅務總局、證監會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