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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應稅所得可以非法抵扣。今年到了最終結算的時候,我們會整理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下列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以每年信用額度前夕扣除稅款后的金額沖抵:
(一)境外村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規定是必要的信用,理論上是在我國境外提供的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出具的稅務屬于公司合理避稅年度。匯票納稅的名稱是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政府機構(娛樂活動)的村企業名稱或者非居民企業名稱。
2、第24條規定:
村民企業必須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股息、儲蓄和其他權利投資所得,以及外國企業在境外具體繳納的所得稅中屬于收入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村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額內抵免。
以上規定為間接授信,理論上在中國境外提供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在公司如何避稅的稅務屬于今年的相關匯票,不是村辦企業的名稱,是外國注冊商標。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給予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的境外稅收抵免只涉及必要的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如何合理避稅稱為境外繳納所得稅,是指企業根據我國境外稅法及相關規定應繳納的,且已經具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物理性質。
但是,企業所得稅的物理性質不包括:
(一)根據境外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錯繳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稅款;(注:此類稅款只能向原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錯繳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稅)
2 >根據
稅務協議
規定不應征收境外所得稅;
3 >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導致的追加貸款、滯納金或罰款;
4 >境外所得稅或境外稅收整體特定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
5 >根據中華民族
所得稅
該法及其實施法早就被中華民族豁免了
所得稅
境外所得稅對境外收入的負擔;(注:如:全境內村民企業向境外企業轉讓技術并按時享受所得稅免稅優惠,阿爾斯通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能享受抵免優惠)
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
2.第78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額,是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法的規定計算的企業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公司和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授信額度公司的避稅程度應按國家(周邊地區)計算,不逐項列出。比例如下:抵免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法規定計算的來自全國和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來自某一國家(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自全國和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當期可貸記其他國家(周邊地區)的具體外國所得稅額和抵免額之前,可以準確計算當期與外國所得稅抵免有關的下列項目:
1 >全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其他國家(周邊地區)應納稅所得額;
2 >國外所得稅可以不同國家(周邊地區)抵扣;
3 >不同國家(周邊地區)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小于零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計算為零,當期境外所得稅抵免額也為零。
還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企業境外分紅、儲蓄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與境外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年度不同的,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的支付年度確認境外收益。
3.第79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當期五年”,是指從中國境外企業取得的所得,從下一年度起,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物稅額超過抵免限額。
4.第80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說的“必要控制”,是指村民企業需要持有外資企業20%以上的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村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權,并明確確定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根據上述規定,持有村民企業20%以上股權的外資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級外資企業:
第一層:在實體村企業中擁有20%以上股權的外資企業;
第二層:實體第一層的外國企業必須持有20%以上的股權,實體村企業必須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的持股前提的外國企業持有或間接持有至少20%以上的股權;
第三層:實體第二層的外國企業必須持有20%以上股權,實體村民企業或通過一家或多家符合本條規定的持股前提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至少20%股權的外國企業,合理避稅。
村民企業依照前述法律法規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款用于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所得間接負擔的稅款,是指按照必要的或者間接的持股方式,在規定的水平上持有境外企業20%以上(含20%)的股份應當分享的股息、儲蓄和其他權利投資所得。上級企業負擔的下級外國企業逐級計算的稅額比例如下:上級企業繳納的稅額屬于稅額=(上級企業按收入和投資收益繳納的稅額+符合條件的下級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下級企業再分配給上級企業的股息(儲蓄)÷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額。
三、企業抵扣境外所得稅后應繳納的具體所得稅的計算
企業特定應納稅所得額=境內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稅收抵免優惠-境外所得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