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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和機動車銷售發票數據共享與驗證功能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省級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建立協同管理功能,建立和加強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發票數據共享與驗證,完善便民服務。
通知要求省級稅務機關在2017年2月初前到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設立小公共汽車,有單獨計劃的國家稅務機關向省級稅務機關設立小公共汽車。從2017年5月1日起,廣州市國稅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生物醫學數據將動態傳輸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每5分鐘一次)。
通知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避稅管理機構兼營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對照國稅機關的數據傳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證明生物醫學,并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用于對車輛的嚴格審核。
對于機動車銷售發票的通知,也要加強核銷和管理工作。據介紹,公安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研究院迄今已
金融事務
該局建立了傳輸專線小巴,商務部每周統計全省機動車銷售發票數據,并將避稅數據傳輸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將檢查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數據。
在本通知中,如果國家稅務機關銷售發票蓋章數據與數據傳輸的生物制藥驗證不一致或未發現銷售發票生物制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將不定期向車輛注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進行整理,各地國家稅務機關應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進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