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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布《關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組織選舉產生的政府機構稅務登記工作的通知》。
根據通知,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娛樂活動法》要求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按照登記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要求,現就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稅務登記有關事項發出通知。
通知中特別說明,對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公安部門登記成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統一社會中金融機構的18個字符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明確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護照。對于已經在行政部門登記成立并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取得統一稅收籌劃和社會金融機構角色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稅務機關應大力配合公安部門和行政部門,逐步完成生產角色的轉換管理。持行政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宜的納稅人,應提醒其在第一時間到公安部門領取新的登記證明。
稅務部門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可以通過境外民間團體稅務籌劃組織網站(www://http.ngo.edu .網站)查詢納稅人的設立登記資料。稅務部門要加強與當地公安部門的協調配合,大力創造條件,采取措施和政策,建立數據交換和數據共享功能,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的絕對優勢,減少納稅人重復報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事務的生產成本。
通知要求稅務和地方稅務局加強協調,雙方可以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受理登記申請的稅務機關會通過稅務和地稅局的數據共享渠道,將登記數據第一時間傳遞給對方,確保兩國稅收征管基礎數據完全一致,避免納稅人兩頭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