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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文字博大精深,大多在用詞時總是給人很多聯想和揣測。如果不注意,就會出現“這個想法不是另一個想法”。讓我們以我們的法律法規為例。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增值額的抵扣項目《土地增值稅組織法》(四)第六條規定“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可以抵扣,那么什么是“相關”、“無關”呢?,總是讓稅務學無止境。
現將“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中的“相關”和“無關”支付問題與大家談談。
1.什么是“與房地產轉讓相關的稅收”
(a)政策基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組織法》(財發字〔1995〕6號)第七條第五款規定,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種是指房地產轉讓過程中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房地產轉讓支付的附加教育費也可以作為稅金扣除。
2.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的新聞稿(國家院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第70號新聞稿)第三條關于房地產轉讓有關的扣稅問題,第(二)項規定,營改增后,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根據清算項目準確計算,可以據實扣除。不能按照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應當在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從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中扣除。
其他房地產轉讓的城建稅及教育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費附加扣除按上述規定執行。"
3.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21號)第二條規定,舊房轉讓需抵扣的項目計算問題如下:
舊房屋、舊建筑物的稅務轉讓,無法取得風險評估價格,但可以提供購房文件的,可以按照文件所含金額計算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從當年購房之日起至轉讓當年,每年增加5%。買房要交稅
契稅
,誰能提供
契稅
允許將已納稅外匯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票作為“房地產轉讓相關稅”扣除,但不得作為5%的序數扣除。"
(2)什么是相關的
在陸地上
增值稅
清算時,從計算的增值額中扣除項目中與房地產轉讓相關的稅費:
1.增值稅
2、城市維護建設項目稅
3.教育附加費
4.稅
5.契稅(沒有一個人轉讓房產的風險評估文件)
二.什么是「房地產轉讓相關稅收」?
(a)政策基礎
1、根據商務部關于土地改革后的營
增值稅
《關于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70號新聞稿),關于房地產轉讓相關扣稅問題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營改增后,項目中土地增值稅抵扣的“房地產轉讓相關稅”不含增值稅。
2.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難點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一條規定,已繳納的契稅是否可以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
對于一個買了房產再轉讓的人來說,購買時繳納的契稅已經把這個環境因素納入了老房子和樓房的評估價格中。征收土地增值稅時,不作為“房地產轉讓相關稅”扣除。
3.根據商務部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業務》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處理必需品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征地費、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所有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主體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應包括土地收購價格或出讓金、主要市政當局設施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和使用。
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根據中華民國
土地增值稅
根據《組織法法規》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財發字[1995]第6號),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屋及設施、公共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參考:根據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具體
土地增值稅
《關于若干政策難點的通知》(瓊函[2007]356號)第二條規定,中小企業在房地產開發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無論是在房地產項目竣工前后,都要按時從管理費用中扣除。
(2)什么是不相關的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在計算的增值額中扣除與項目房地產轉讓無關的稅款:
1.增值稅
2.契稅
3.耕地占用稅
4.契稅(一人通過風險評估轉讓房地產)
5、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
看到這里,你心里到底有沒有一點數?根據《商務部關于清理土地增值稅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五、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時,扣除合理避稅意義上的企業繳納的契稅,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所繳納的契稅應等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相關費用’并計入‘取得土地所有權所支付的金額’進行扣除。”
理論上,與房地產轉讓無關的稅收不應以土地所有權的金額或成本支付。因此,有些增值稅是不利于納稅的,因為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