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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稅務和行政部組織了幾次研究人員會議,討論制度改革。據悉,稅制改革已初具規模,司法部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底向劉少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報告改革建議。在此之前,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劉少奇關于制定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十三五規劃的建議》將收入再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則概括為:縮小收入差距,明顯增加醫療保險勞動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加快建立全面分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本質上,建立全面、分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中國已經明確指出多年,但效果仍然緩慢。那么,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會涉及到這個難題嗎?有哪些可能的改革方向?在稅制改革的步驟中,有哪些困難和問題?個稅綜合癥收入改革的前提條件滿足了嗎?稅制改革成效緩慢背后的因素是什么?長期以來,筆者采訪了業內研究人員。
個稅需要重點監管高收入群體
自1980年我國首次頒布《個人所得稅法》以來的幾十年里,個人所得稅制度經歷了一個可持續發展的過程,并日趨完善。1980年9月,中國頒布了《個人所得稅法》,該法僅包括中國公民和中國全國的中國工人。但由于免稅額度明確規定為每月或每800元,且外籍村民工資極低,絕大多數外籍村民不在征稅范圍內。
1994年,中國頒布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建立政府和人民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成為可能。此后,隨著經濟和社會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發生了幾次根本性的變化。1999年,恢復對儲蓄存款和貸款征收個人所得稅;2006年和2008年,兩次提高以工資和薪金收入減少工程項目費用的國際標準;2007年,儲蓄存款和貸款的個人所得稅從20%降至5%;2008年,儲蓄存款貸款暫免個人所得稅;2010年,個人轉讓限制性股票的收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1年,第十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立法明確規定,工資報酬所得為每月扣除費用3 500元后的收入額,工資報酬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
此次稅制改革將是自2011年9月1日提高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的國際標準(即起征點)以來的首次變化。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學院院長蔡暢在接受《會計明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此次稅制改革將在合理薪酬避稅等各方面做出改變。
首先,一個風險相當大的舉措,就是在未來提高稅收門檻。這是因為目前的個稅起征點設定在2011年,已經過去四年了。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改變新的稅收門檻是合適的。不過,還有一步要討論門檻應該提高多少。還有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就是之前的改變后,原來8000多萬的納稅變成了今天的3000多萬。以前的免稅提高后,通過工資合理避稅,稅收數量大幅度減少,使得個稅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工資稅”,很難很好地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如何實現稅收正義是稅制改革不應該面對和解決的難題。
其次,在稅制改革中要注意對超額收入的調節。到目前為止,隨著多種經濟發展模式的持續發展,出現了資產收益、財產收益、自然資源開發、個人財產轉移收益等新的收益方式。已經逐漸形成,資本所有者可以通過它獲得大量利潤,但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將它們納入稅收征收范圍,這是不合適的。這些方式的出現加劇了社會階層分化現象,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阻礙了社會正義的實現。因此,要加快建立全面分類的制度,逐步擴大個人收入的征收范圍,同時考慮一個人不同收入的結合。比如某一種納稅所得不高,但收入種類繁多,就需要對他的收入采取累進的方式征收一種稅,這樣才能達到相對公平的視覺效果。
第三,這次稅制改革可能要考慮扣除個人所得稅費用的問題。幾天后,我國實行了按人數儲蓄的政策,完全放開了兩個孩子,這將對“中產階級單位個人所得稅綜合癥收入改革”計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一個中產階級有幾個父母,相關機構很難考慮如何按照中產階級實行一個稅,如何扣除費用。另外,對于那些履行贍養老人責任的納稅人,或者其他有法律責任的道德支持者,國家也應該出臺明確的政策,考慮扣除這類稅收的個人所得稅,以鼓勵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贍養行為。不僅如此,還應改變捐贈的抵扣問題,將其納入一種不同工資、合理避稅的稅收征管方式,以增加抵扣范圍。根據原明確規定,捐贈最多只能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30%。但今天,為了鼓勵捐贈,國家不會放寬這個有效范圍。如果捐款金額較大,相應的扣款也會增加。
最后,稅制改革也要考慮國外的避稅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需要從稅收征管的各個方面加強對外稅收收入的支付。就這個問題而言,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增加免稅額度是一個難題,包括征稅范圍和征收方式的變化。
關于稅改會不會改稅,蔡暢表示,稅改各方面的風險都不太大,即使改了也只是對某個稅收文件的修改。上次改稅只是把稅從九級改到了七級,取消了兩級。根據這一新的計算,合理的薪資避稅很可能是納稅水平的變化,比如15%的檔案是否預留妥當。
不正確的稅收整合是改革成效緩慢的最重要因素
蔡暢在采訪中指出,個人所得稅是一種收入調節稅,由國家征收。一方面,旨在通過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社會階層的分化,讓更有可能獲得收入的高收入群體能夠承受高稅率,盡可能地照顧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高收入人群。另一方面,稅收政策本身應該補充其他稅收制度,以實現國家稅收的增長。比如一個人租房地產,在租房步驟中要繳納流轉稅,租金收入要繳納個稅,本質上是把整體的房地產租金收入納入到制度結構中,個稅成為了制度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個稅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還是比較高的,而且這個比例在未來也不會繼續增加。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約為15%~20%。相比之下,近年來我國個稅僅占財政總支出的6%~7%。
蔡暢解釋說,從國家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中國在這一領域的整合非常具體,這也是導致當今中國稅制改革成效緩慢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最終要征收重點項目,對重點項目進行監測核實,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可以說,目前中國的工資稅沒有具體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在征管方式上,仍然存在很多安全漏洞。比如在加強高收入群體稅收征管方面,數據基礎設施還比較落后。
金融事務
機構很難獲得有效的統計數據。此外,由于機構之間缺乏合作和管理,國家院難以掌握稅務權屬變更、個人財產轉移和捐贈等數據,難以完成整個征管步驟。
他認為加強
稅收征管
數據平臺建設項目很合適。改革后,未來如果按照中產階級的有效范圍,一個中產階級有多少父母,收入如何來算稅,這些數據都可以在戶籍中找到,但具體情況可能會有一些誤差,可能會出現戶籍不登記或者登記數據不準確的情況。如果要繼續推進個稅改革,在中產階級中開征,這些數據還需要進一步驗證。
稅制改革應盡可能實現社會公平
蔡暢強調,在稅制改革的步驟中,有幾個難題需要特別注意。第一,對高收入者征稅。今天,中國沒有找到更好的必要性來控制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狀況,導致很大一部分稅基損失。二是對國外收入的控制。如何合理避稅,控制國外收入加工資是一個國際性問題,可以考慮采用國際一體化征收的稅收合伙模式。三是實行綜合癥稅制。如果要按照中產階級的單位來收稅,就需要對基礎的統計和數據進行全面的收集和發掘,需要積累和準備一定的一周的管理,才能最終建立新的制度。
最后,蔡暢表示,稅制改革的社會關注度相對較高,香港市民對此有很高的期望,希望通過稅收可以起到調節社會階層分化、實現正義等多種作用。然而,這些目標并不容易實現,這取決于具體的政策。如果政策更合適,就能實現正義;但是,為了控制社會階層的劃分,個稅本身的作戰能力還是有限的。當然,改革要盡可能滿足低收入群體。
因此,蔡暢建議出臺一項更加以殘疾人為導向的政策,以惠及低收入群體。同時要對高收入群體采取更為嚴格的征收管理政策,但也要防止“一極殺”,會嚇跑所有的富裕階層,甚至定居國外,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負面影響。同時,蔡暢強調通過工資合理避稅。考慮到中國整體經濟發展在今天遇到了新的持續困難,在這樣的自然環境下,在對稅制進行相應變革的同時,稅制應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他說,稅制改革應該根據不同的條件和收入類別實行不同的稅制,這是一種更合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