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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為了增加資產,擴大業務經營的專業知識,向銀行借款增資,提取的資金計入其他應收股東的個人財產,作為股東貸款反映在賬戶中。今年年初到的,因為貸款還沒有全部還清。會存在嗎
稅務
可能性?
[回答]
根據國家司法研究所的說法
稅務
我局發布了《個人投資者條例》
個人所得稅
征管通知金華財稅網(財稅[2003]158號)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出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的,在納稅年度結束后不予償還,也不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未歸還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再分配,按“貸款、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處理
個人所得稅
。
因此,建議公司根據具體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這顯然是股東為了制造經營而借用的。然后在12月31日年末,股東將現金返還給公司,存入公司金融機構賬戶,否則造成納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