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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司法部發布
擴大水資源稅試點改革實施辦法
具體而言,自12月1日起,水資源費稅改革試點將擴大到“1+9”省,即在河北省第一個試點的基礎上,新增上海、青島、山西、新疆、山西、陜西、貴州、甘肅、甘肅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該政策的主要細節如下:
首先,納稅
具體水資源稅由需要從河流、淡水湖(含水庫)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第二,稅收優惠
下列情況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居民所有權組織及其核心成員從該所有權組織的萬川淡水湖和水庫取水;
(二)中產階級貧困和小規模散養、養殖種質等少量用水;
(三)水利管理單位是調配或調動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證礦山等地下建筑和生產安全,需要臨時取(排)水的;
(五)消除合法避稅對安全或知情權造成的損害;
(六)臨時應急取水是畜牧水資源部和維護生態環境所必需的。
第三,稅收很簡單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僅僅是徑流和含水層。
徑流是地表靜態水和動態水的總稱,包括河流、淡水湖(含水庫)等水資源。
含水層是以下列方式埋藏在熔巖中的水資源。
四、計算方法
水資源稅實行量化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具體供水量×適用稅額
發電和發電廠錯流(不含循環)冷卻應納稅水量的計算公式為:
應稅金額=特定裝機容量×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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