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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易卡管理,支撐公共服務經濟發展,根據《稅務易卡管理的必要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納稅憑證》(下同)的發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具體樣式見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外,納稅人在特定期限內申請完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出具完稅證明的公共服務。
第三,
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的新聞稿(跟單)》和《關于調整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作為納稅記錄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5號新聞稿),仍發放納稅記錄。
四、地方稅務機關應做好調整后的《納稅憑證》網站的管理工作。網站發布的樣式和辦稅處發布的樣式一模一樣,打印的電子商務專用章。
五、調整后的《納稅憑證》發放細則、發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須由各省市稅務機關確定。
不及物動詞調整和完善納稅憑證的發放和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改革信息化“發放管理服務”,改善稅收金融業自然環境的重要決策之一。各地要給予大力支持,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原始憑證納稅憑證的信息技術和管理專長,抓緊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傳討論等相關管理工作,確保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七,
。如果《國家稅務總局聯絡司關于實行網上簽發完稅證明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7〕162號)的相關明確規定與本通知不完全一致,以本通知的明確規定為準。
附加:調整后的完稅證明(單據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