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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國家局印發《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貨物倉儲公共設施用地外商投資的通知》(財稅(2015) 98號),為進一步促進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知明確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用于大宗商品儲存公共設施的土地,減按國際土地級別適用稅額標準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
此外,通知強調,物流企業的辦公場所、學生公寓用地、其他不需要從事大宗商品儲存的土地、非物流企業合理避稅的外部倉庫不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內,應按時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
值得一提的是,本通知末尾已征收的稅款,應在簽發之日后從應納稅款中扣除或退還。符合上述減稅前提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到負責人處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同時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