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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稅率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稅發(fā)〔2016〕36號)加1”
增值稅稅率制度改革全面實施
明確規(guī)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資產或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按稅率納稅。
上述明確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境內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對發(fā)生在中國的營改增業(yè)務有稅收管轄權。根據第12條和第13條的充分執(zhí)行情況,根據難民營改革和增加的不同項目,對領土進行判斷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是對的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yè)稅
業(yè)務是否有稅務管轄的前提不同,明確分為以下三類:
銷售服務
除房地產租賃外,只要賣方位于國內,無論買方在國內還是國外,或者服務發(fā)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國內稅務機關都有稅務管轄權;如果賣方位于國外,買方位于國內,國內稅務機關對發(fā)生在國內的服務和幾乎不發(fā)生在國外的服務有稅收管轄權。
對于向境外單位或個人銷售服務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境內稅務機關沒有稅收管轄權。
出售和租賃房地產
房地產租賃屬于廣義的“銷售服務”,但判斷稅務管轄的前提與其他銷售服務不同,但與銷售房地產完全相同,即無論出賣人或買受人位于國內還是國外,只要第三方的房地產位于國內,國內稅務機關就有稅務管轄。
出售資產
出售資產的判斷前提與出售服務的判斷前提類似,但出售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并不相同:只要出售自然資源所擁有的自然資源在中國境內,無論賣方還是買方是國內單位還是個人,都屬于在中國境內出售自然資源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