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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快速可持續發展,互聯網產品的平臺營業額日益上升,關于網站餐飲是否應該納稅,電子商務網上銷售與單一商店收稅的對比,仍有無休止的爭論。同時,鑒于交易模式的隱形性和可行性,基于稅控之外交易的交易也給現代稅收征管模式帶來了不利的考驗。因此,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已經成為中華民族乃至世界各國迫切需要研究的課題,越來越受到各國中央政府的重視。
一,電子商務轉型的可持續發展
六八十年代,隨著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大突破和不斷發展,一種以網絡為交易系統,采用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方式結算的全新電子商務模式應運而生,并在世界各地緩慢而持續地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它使客戶與電子商務的聯系更加緊密,同時,它使電子商務能夠通過網絡媒體實現動態交付,能夠盡快滿足客戶的需求。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的國家。中華民族雖然跟得上更早,但是中期繼續發展的很快。不僅有天貓、淘寶、登州等成熟的電商手機,還有數千家剛剛跟上運營管理的小店。隨著營業額的大幅增加和消費群體的擴大,電子商務的運營模式得到了客戶的認可,通過小事購買精選產品的便利性使電子商務家喻戶曉。據統計,2009年至2012年,中國電商營業額平均出生率為71%,高于加拿大的13%。2015年12月,第二屆世界網絡大會在中國江蘇省嘉興市召開。來自全球120多個國家和周邊地區的2000多名嘉賓借此盛會分享共識,傾聽中國“互聯網+”的創業之路,為加快中國電子商務緩慢而可持續的發展披上了道德的尾巴。龐大的電子商務消費市場對稅收征管的負面影響凸顯了個人的合理避稅,掌握其特點和規律對加強和改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至關重要。
二、中國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負面影響
到目前為止,電子商務的管理在中華民族的稅收征管規定中明確規定仍處于填列區,只有一些小范圍的法律規定散見于行政事務法規、部門規章和地區規章。電子商務交易中納稅人之間存在武裝沖突,簡單征稅,納稅發生周,納稅期間,現行制度中有相關明文規定。此外,電子商務交易廣泛,資金量巨大,交易程序數字化、數字化、快速化。所有這些都給制度要素的確定、稅收管理和檢查帶來了一定的可玩性,也對稅收項目、稅源管理和國際稅收產生了負面影響
(一)電子商務系統對中華民族元素和稅收計劃的負面影響
1.整體納稅無法整合。在電子商務的背景下,納稅變得多樣化、模糊化和政治化。以淘寶為例。買家只要有身份證信和銀行賬號就可以注冊淘寶,而且必須提供證照和稅務開具,稅務機關很難確定電商身份。此外,由于互聯網IP地址的動態分配,電子商務公司可以使用不同的計算機系統登錄同一運營管理網頁,也可以使用同一計算機系統登錄不同的運營管理網頁。這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查詢一個電子商務的應稅行為,也不容易準確判斷誰應該履行納稅義務。
2.無法確認納稅。個人合理避稅鑒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全球性和無紙性,電商商家作為A地的人,可以在B地網上銷售運費,在C地進行交易,這使得運費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和消費者難以確定。而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納稅人是否在消費者所在地、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提供地、或者電子商務網站上違法納稅,因此無法準確劃分稅務機關的稅收管轄權。
3.稅基無法量化。無紙化是電子商務交易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賣家的交易回單和購銷合同通過電子統計數據保存,交易現金、編號、命名等要素更容易被修改和留下痕跡。如果采用現代稅務管理或以匯票為證據的檢查方法進行跟蹤,稅務機關很難檢查稅務交易數據,導致稅收征管中存在虛假成分,對稅收征管績效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給稅務審計帶來困難。
個人合理避稅4。納稅期限無法確定。現行法律一般根據支付方式和取得或收到銷售憑證的周數確定納稅義務周數。但電子商務交易程序是無紙化的,既不體現紙質憑證,也不收貨。另外,生物醫藥不易被篡改,容易被發現,其納稅責任無法確定。
5.稅收項目無法衡量。僅每日一次,稅收計劃在商品流通步驟和營銷及娛樂活動中確定,如制造或貨幣計劃中的稅率、再分配計劃中的個人所得稅等。但電子商務轉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和公共服務,沒有商業中轉,必須提供給消費市場的最后一個客戶。與現代商業貿易相比,電子商務不通過提供商程序,交易程序大大減少,導致無法衡量相應的稅收程序,無法有效實施稅收征管。
6.納稅遵從性無法改善。到目前為止,大多數電子商務公司認為線下銷售收入的納稅審批符合稅收制度的明確規定,但對網上銷售收入沒有形成稅收精神。他們正確的認為互聯網銷售收入低,不需要交稅,納稅遵從度不高。從本質上來說,電商網站銷售和單店銷售其實在方法和方式上是不同的,并沒有改變銷售產品時納稅的本質。
7.找不到銷售行為。電子商務主要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沒有具體的營業場所。即使有具體的經營管理地址,稅務機關也很難知道其是否從事互聯網銷售,這是非常無形的。只有通過對稅收征管系統的分析,才能判斷是否互聯網運營管理的幾率很小,互聯網銷售額大的納稅人有時會有不同的管理辦公室和發貨地點,因此稅收征管的可玩性較小。
8.銷售額不能復制。電子商務互聯網銷售所面對的消費者,大多數都是一個人。只要價格低,客戶需求單據就非常旺盛,使得電商在審批銷售時有內部空漏報收入。此外,還有各種店鋪推廣方式,如“無敵”、“全送”、“配套月租費”等。電商公司不做賬,不做兩套賬,會讓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實際銷售情況。
(二)電子商務對當前稅源管理的負面影響
與電商相比,單店在稅源管理方面有更多的法律法規,從開設銀行賬戶、兼營稅務登記、設置會計賬簿、收取個人合理避稅銷售單據、履行納稅申報等環節,管理模式都非常嚴格。電子商務的優勢決定了其模式的轉變,無紙化交易使電子商務避開了稅源管理的視線。
1.稅務登記系統難以控制電子商務痕跡。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有效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掌握稅源狀況的首要條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凡取得工商部門證照的企業,均須在法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并同時辦理稅務登記(從2015年10月1日起,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而電子商務銷售的配額申請只需要向政府機構繳納注冊費,就可以奇妙地以我的名義進行互聯網交易,不需要碩士機構的批準,稅務機關自然無法知曉電子商務的具體運營管理狀況,難以有效實施稅收征管。
2.賬簿、匯票、銀行賬號管理有障礙。稅務機關需要審查批準現代銷售和費用的納稅人。電子商務的營銷方式使紙質合同、賬簿、文件及相關債券隨著信息技術成為數字化的電子文件。原有的管理方式已經在呼吸困難的電商銷售群體中使用,稅收管理受到了阻礙。
3.納稅申報已經失去了對避稅電子商務的征管功能。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電子商務公司仍然使用現代的紙質會計方法,而是通過會計應用程序將交易細節或會計信息保存在網站或其他數字方式上。具體的交易明細稅務機關很難審批,對于有意逃稅的電商公司無法進行報稅和管理。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負面影響
迄今為止,世界各國普遍通過適當的稅收管轄權標準以及貿易協定和稅收協定的方式,免除了因稅收管轄權難題而導致的國際重復征稅。但是由于電商銷售的隨機性和生產力,周與內部空之間沒有限制,在可能性和村民的現代定義的應用上存在問題。如果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和公共服務的地方與客戶工作的地方及周邊地區不同,情況可能與實際所得不完全一致,使一國難以對本國所得征稅,從而產生新的國際稅收糾紛。比如在確定稅收管轄權時,如果選擇本網站的注冊資本作為國際標準,除加拿大之外的大多數國家都沒有稅務機關,不會同意將其作為國際標準;如果按照國際標準來算的話,加拿大將失去對國外互聯網銷售的征稅權,似乎也不會同意。很難形成“雙贏”的局面,各國簽訂協議存在風險。綜上所述的因素,正是因為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幾個客戶或者某個交易系統實現賣家的共生,不存在跨境、全國、跨宇宙的地理限制。因此,世界各國對建立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仍有自己的看法,并產生深刻的負面影響。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組織關鍵性稅收研究工作
1.組織稅務專業知識團隊進行實地考察。從中央政府重視的角度出發,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研究,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制度,把握關鍵和生態的東西,整合和廢除不適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理論、方針和政策,更好地為中央政府政府政府機構的決策者服務。
2.樹立電子商務認證行政機關和稅務行政機關的優勢。稅務機關應參與監控互聯網線路等不同的電子商務娛樂活動,并通過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的批準,劃分電子支付系統國際標準的原則。稅務機關應應用生物醫學新技術,區分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記錄,結合納稅人“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管理工作的實施,發放電子商務許可證,加載和整合社會金融機構的字符,并發放中繼證書作為數字身份證。如果商家使用信用卡交易,應報稅務機關批準。
3.簡化管理,下放權力,拓寬電子商務引進和投資渠道。在中華民族,電子商務處于可持續發展的后期階段,政策的導向決定了電子商務企業能否真正實現“虛擬經濟發展”帶動的“單一經濟發展”的宏偉藍圖。對此,關鍵是要創新中央政府的管理和公共服務,實行簡政放權,拓寬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的投資渠道。可以通過放寬電子商務市場主要居住地(經營場所)的注冊前提,允許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增加外資在電子商務中的持股比例,在引進外資的全國放開互聯網經營管理范圍等方式逐步實施。同時,要促進電子商務與商貿、貨幣、工業、金融等相關領域的聯動和可持續發展,以及互聯網餐飲、信息制造、經營管理、港口電子商務等新零售業態的成長。,從而發揮電子商務的最大優勢,為公眾企業家和所有人的創新創造自然環境和舞臺。
(二)逐步實現電子商務和電子稅收的現代化
1.完善稅法和個人合理避稅制度,推行電子發票。《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促進國內貿易貨幣健康持續發展的總體規劃》(國辦發〔2014〕51號)明確指出“加快電子發票應用,完善電子記賬憑證報銷、登記、備案的合法來源”。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中華民族還沒有建立起一個立法架構,電子發票的開出將大大節省納稅人在單據上的制作成本,更方便保存單據和查看個人合理的避稅查詢。最重要的是讓稅務機關能夠動態掌握電商納稅人的銷售情況。當前”
稅收征管法
第6條明確規定,“所有國家計劃在各級使用現代信息系統武器和設備。”
稅務
行政機關,加強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工程,從而加強稅收管理的電子化和可持續發展
稅務
立法上已經確立了“”的概念。首先,制定香港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需要以新憲法為基礎,以《香港稅收基本法》為整體,以各種稅收公法和程序法為補充,形成一套獨創的立法體系。二是規范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制度。本文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界定了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系統整合為“三證合一”,在金融機構開通電話號碼管理中用電子商務的思路來實現稅務登記系統,并整合了電子商務納稅審批管理。第三,電子發票在稅務管理中的應用。借鑒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試行電子發票管理工作的專業知識和個人合理避稅知識,電子發票的申請、變更、注銷等基本管理程序在全省范圍內進行整合,電子商務納稅人進行網上交易時開具電子發票。兩國身份和數據交易核實后,系統會將現金轉入指定賬戶,通過前臺實現資金流入的統計數據跟蹤和查詢。
2.加強第三方數據的協同交換,構建靜態稅控功能。電子稅務是信息技術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法律法規的內部發布和政治宣傳、電子法律的討論和網站上的納稅申報等。,可以有效降低稅務機關征收的生產成本。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如阿里巴巴集團、信用卡、網絡服務)可以代替紙幣使用,尤其是借助網絡技術,交易過程中的財務數據和交易記錄可以被篡改。為了提高稅收合規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加強第三方數據協作,搭建中央政府數據交換平臺,實現信息化,實現工作組與全國涉稅數據的靜態和動態聯動,稅務機關協同發展的自動化應與國際網絡和外匯儲備管理、金融、中國海關、倉儲中小企業、網絡服務、淘寶等充分掛鉤。,實行網站管控和互聯網審核,從電子商務購銷兩個層面加強靜態稅務管控。比如聯合電信的個人合理避稅公司、金融機構、工商、質監、中國海關負責從上游掌握電商納稅人的銷售數據。此外,99%的互聯網銷售(器皿)需要通過鐵路租車運輸。我們可以從物流公司入手,借助儲存的生物醫學個人合理避稅藥物,通過查詢發貨人的詳細資料,找到相關中小企業或者一個人,比如發票、運單號等。
3.通過文檔數據跟蹤電商中小企業的具體銷售情況。據了解,電商個人的合理避稅者需要向互聯網銷售平臺支付相應的稅率。雖然不同類型的產品之間有一些差異,但銷售運費一般按營業額的1%收取,并開具稅率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因此,通過查詢單據系統和普通發票投票日系統可以找到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納稅人,通過水印稅控系統可以找到與之有業務往來的所有納稅人。同時,對于客戶借助銷售分數(返點)購買道具的情況,電商提供商應向電商提供商提交銷售金額,進行合理避稅申請賠償。在申請賠償收入時,電商會要求電商出具相關文件。根據國際費率征收標準,結合電子商務提供商持有的費率單據數量,可以計算出電子個人合理避稅者在網站上的銷售額。
(三)建立電子商務主管的協調和對話職能
建立以大多數中央政府為整體、各主管部門為支撐的電子商務公共管理模式,整合個體合理避稅餐飲、稅務、商檢、中國海關、工商、金融機構等。成為綜合性一站式聯合管理工作,并專門化各機構的職能和合作伙伴。在大數據、新云技術和“網絡+”運營模式的支持下,憑借綜合平臺的便捷性、快速性和實用性,為電商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的討論、納稅、
投資
、商檢、報關等現代電子綜合公共服務窗口,使機構能夠發揮職能作用,相互依存,數據共享,監控管理工作,以更好地支撐中國電子商務健康、停滯、穩定、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