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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
《關于企業行政登記困難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具體為:自2018年3月1日起,作為稅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主要股東,必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一、稅務師事務所:
1 .執行外事合伙人或法人應為稅務會計師;
2.前三個月未因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發生財務違規行為;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立法、行政法規和其他前提條件。
二、從事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的高科技咨詢公司:
1.稅務師或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大股東)發起設立,法人為稅務師;
2.前三個月未因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發生財務違規行為;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立法、行政法規和其他前提條件。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改革信息化公司制度、放寬零售業準入限制的要求,為維護國家稅收個人利益,保護稅收權益,促進稅務師事務所進步更新,對信息化稅制進行改革。根據《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條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第十四條規定,現將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有關難點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作為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主要股東:
如何進行網上報稅(一)執行涉外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人應當是稅務會計師;
(二)前三個月無因涉稅專業知識服務行為導致的財務違規行為;
(三)立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前提條件。
二、在符合下列前提下從事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的高新技術、咨詢公司,可以作為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主要股東:
(一)由稅務師或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股東)發起,且法人為稅務師;如何在網上報稅
(二)前三個月無因涉稅專業知識服務行為導致的財務違規行為;
(三)立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前提條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12日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代理人行政登記的公告》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改革信息公司制度、放寬零售業準入限制的要求,促進稅務師事務所業務創新、創新、升級、法律法規、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第十四條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公告》(現對《公告》解釋如下:
1.公告的集成是什么?
《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條例(試行)》明確規定了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基本前提、并行行政登記需要提交的信息、稅務機關并行程序的中和方法、行政行為人的基本權利等。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的研究工作推動了具體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創新的相關試點項目?!豆妗穼iT針對推進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模式創新的相關試點項目。
二、公告的意義是什么?
一是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改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體制、放寬零售業準入限制的要求,明確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簡化管理、分散管理、結合管理、提高服務的要求。
第二,研究工作促進了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模式的創新。以從事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的高新技術和咨詢公司為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作伙伴或主要股東,有利于促進網上納稅申報展示的業務創新、創新、更新和監管、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稅收個人利益,保護稅收權益。
3.從事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的高新技術及咨詢公司的范圍是什么?
主要經營范圍是從事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相關的高新技術產品的產品開發、咨詢服務和新技術服務的高新技術公司,以及《涉稅專業知識服務必要控制(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明確規定的從事涉稅業務的咨詢公司。
四、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知識服務的高科技咨詢公司作為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大股東,如何做行政登記?
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模式創新試點由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推進,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稅務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條例(試行)》的明確規定,同時進行行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