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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繼續支持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貧困農民的利益難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司法部、商務部發布了與支持農村金融有關的
繼續改進。主要細節包括: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銀行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銀行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90%計入總收入。
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上海市財稅局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銀行業務所得保費收入的90%計入總收入。
通知稱,小額貸款是指境外投資,戶均利息總額10萬元(含);保費收入是指原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已分保費后的金額。
通知要求銀行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