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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要求的發票用于納稅的,不得將稅款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文件依據:國稅發[2008]8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避稅案件發票管理的通知》
【例1】公司購買運費取得的發票上的客戶名稱必須用公司簡稱書寫,是未經審核的發票,不能稅前扣除。
比如“陳驍
金融事務
討論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標題為“小茶花等”。"
金融事務
“議股份有限公司”或“陳驍金融高盛”都是未經審計的發票。
【例2】發票采購計量寫錯,新修改,加蓋收據。是未經審核的發票,不能稅前扣除。
《發票管理的必要性》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發票應按規定的期限、順序、閉路電視和真實情況開具,全部重復使用,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發票不得涂改。如果填寫正確,應按照明確的規定作廢。
【例3】除發票上印有“除付款單位外,用詞違憲”外,機印發票表頭不能寫。
【例四】《企業所得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四條明確規定:“具有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在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并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收入和支出的企業或組織。
在公共政策上,無論公司總部和子公司是否在同一個縣或區局管轄,都是按統計繳納所得稅。只要增值稅不統計,公司總部和子公司的發票頭都要按照自己的計量開具。
【例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有財務專用章或蓋章的發票,或有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是未經審核的發票,不能稅前扣除。
2.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文件依據:國稅發〔2008〕88號《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
【例1】商務部2015年第99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稅收為鐵路運輸提供公共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避稅案票備注欄填寫起運地、到達地、普通車輛類型、運輸及貨運數據等明細。如果細節不多,可以另附表格。【例2】提供公共房屋租賃服務的零星納稅開具的普通增值稅發票稅目為“3%”,屬于未經審核的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因為根據國稅發(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提供公共房屋租賃服務的零星納稅和按照簡單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避稅案件,適用征收率為5%。
3.未按時取得的有效憑證不得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
【例1】企業有金融機構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收取利息等必要的費用等財務支出。因為“金融機構利息支出及必要的車費和財務費用”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的增值稅應稅項目,即金融機構應按時對日常發票進行表決。企業不能按時取得發票的,只能取得金融機構自制的收據。即使有些業務是蓋章的,金融機構的自制收據也不屬于稅前扣除票據,除非當地文件有具體規定。
【例2】2016年10月末,企業重復使用2017-2018年發生的當年租金發票,不含稅240萬元,含稅26.4萬元。投票日期為2016年10月底,1月份按時扣除投入。2017年,本年度最終結算可按權限制扣除稅前租金120萬元。雖然發票是2016年10月底取得的,
4.由于各種因素,企業當年發生的相關生產成本費用未能在第一時間取得生產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保費金額進行審核;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生產成本和費用的有效匯票。
文件依據:商務部2011年第34號新聞稿,《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疑難問題的新聞稿》
【例1】公司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如果2016年該人仍未達到開票周(即合同約定的貸款支付年度),且企業能提供權利證明證明利息費用是當期具體發生的,且利息費用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國際標準,可稅前扣除,不做支付變更。
如果借款合同規定貸款應在當年次月5月31日終了時支付,且未取得發票,則利息費用不能稅前扣除。如果事后5個月內取得補充發票,可以追溯到當年貸款的抵扣。
[例2]2016年12月末企業進行的避稅案件
審計
雖然前夜沒有拿到發票,但是2017年2月拿到的
增值稅
專用發票(投票日年份為2017年2月底),按時抵扣進項稅,但按照權限生成制原則,屬于2016年本年度支出。企業在2016年第四季度核定所得稅時,可以暫按保費金額進行審核,在結算月份(2017年2月)內取得該支出的有效匯票。企業正在審批2016年的今年。
所得稅
報稅時無需更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