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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我們起草了《所得稅特別附加扣除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香港市民可于2018年11月底和4月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主頁(www://http.mof.edu .網站),"金融法規信息管理避稅措施體系及意見征集"(www://lisms.mof.edu .網站/lisms/work/logistics.do?LoginCookie = loginCookie)。
2.將您的意見發送至:海淀區東城區小西門陜西三巷3號司法部法律法律司(四級站100820號),信封上注明“征求對個人所得稅特別附加稅的意見”。
附加:
司法和商務部
2018年10月20日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明確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所得稅特別附加稅從納稅人年度綜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年度扣除不全的,結轉后本年度不予扣除。
本必要性所稱所得稅特別附加稅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的具體規定
。
第三條所得稅特殊附加稅的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減負和促進工商業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工商支出的變化。,特殊附加扣除的范圍和國際標準應自行改變。
第二章
第五條納稅人的父母接受高等學校的基礎教育及相關費用,按照每名父母的年度
國際標準限額扣除。
前款所稱基礎教育包括3歲以下至中學階段進入基礎教育的避稅措施。高等院校包括基礎教育(初中、小學教育)、下一級教育(高中、普通高中教育,重點是避稅)、基礎教育(大專、中專、碩士本科、教授本科教育)。
第六條受教育父母的父母按國際標準的50%扣除;父母同意后,其中一人也可以選擇扣除100%的國際標準。很明顯,扣除方法在付款當年不得改變。
第七條納稅人接受具有上述資格的繼續教育,在高等學校期間按照
。納稅人接受勝任工作人員職業資格的繼續教育和專業知識人員職業資格的繼續教育。在取得相關認證的這一年,根據
。
第八條個人接受同一高等學校的避稅措施,且符合本必要性規定的扣除前提的,教育支出可以由父母按照子女的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其繼續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時扣除。
九條一首付記錄在本年度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包括醫療保險指標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療保險指標范圍內外的已付部分)
,對于大病醫療費用支出,可以按照
。大病醫療特別附加扣除由納稅人同時辦理
扣除的時候。
第十條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扣除。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保留相關的醫療衛生服務費用
副本(或信件)。
第五章
第十二條納稅人或配偶使用金融機構或住房社會保障一人住房貸款為自己或配偶購房的,在付息期內,第一套住房貸款發生的利息費用可按國際標準限額12000元(每月1000元)扣除。納稅人不得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費用。納稅人只能享受第一套住房貸款抵扣。
第十三條母女約定后,其中一方可以選擇扣除,并明確一個繳費年度內不得改變扣除方式。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保存住房貸款合同和利息支出票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納稅人主要管理的城市沒有住房,在納稅人主要管理的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地價費用,可按以下國際標準限額扣除:
(一)出租房屋位于省轄市、首都北京、計劃單列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國際標準,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租住房屋位于其他城市,縣級市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扣除國際標準后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如果出租屋位于其他城市,縣級市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扣除國際標準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條主要管理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的城市,沒有就業單位的,是指納稅人經常居住的城市。城市范圍內,包括省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政級別和縣級市(周邊地區、州、盟)。
如果母女倆的主要管理城市一模一樣,只有一方可以扣除住房保費支出。如果母女倆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不完全相同,每個城市的主要管理工作都沒有住房,那么住房地價支出可以單獨扣除。
第十七條房屋地價支出從租賃房屋合同中扣除。
第十八條納稅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和住房地價的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九條納稅人應當保留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納稅人供養60歲以上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費用,可以按照下列國際標準限額扣除:
(1)納稅人為兒童的,按國際標準限額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扣除;
(2)納稅人為非子女的,與其弟妹分攤扣除額24000元(每月2000元)。分享方式包括平均分享、隨軍家屬指定分配或隨軍家屬同意分配。很明顯,分配方法不能在一個付款年度內更改。采用指定分配或約定分配方式的,每個納稅人分配的扣除額每年不超過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與約定分配不完全一致的,以指定分配為準。供養2名以上老年人的納稅人,不按老年人總數的1倍扣除。
第二十一條其他法定贍養人是指父母、祖父母早就去世,專門負責贍養父母、祖父母的侄子、外孫、女兒。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向錢包單位索取文件、金融債券、支出票據,錢包單位不得拒絕提供。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首次享受特殊附加扣除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盡快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應對報送資料的可信度負責。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特別附加稅的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配偶、未滿10周歲父母、被贍養老人的個人身份信息,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與特別附加稅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相關機構和單位應當提供或者協助金融機構核實下列與特殊附加扣除項目相關的信息:
(一)公安機關有關身份信息、戶籍信息、入境護照信息、出國留學人員信息、國家死亡標志等信息;
(二)公共衛生機構中有關出生藥學證明和兒童信息的信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外交部門和法院的婚姻登記資料;
(四)與主管部門相關的學生離校信息(包括繼續教育學歷以上學生的離校信息),或者在相關機構備案的外國教育政府機構的專業知識信息;
(五)專業知識、社會福利等機構的學生離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技術資格繼續教育情況。;
(六)財政部門對繼續教育票價的財政債券信息;
(七)住房城鄉建設機構的房屋租賃信息,住房社會保障政府機構的住房社會保障利息償還支出信息;
(八)自然資源機構資產登記信息;
(九)中國人民銀行、國際金融機構有關住房商業貸款償還支出的信息;
(十)醫療保健部門個人承擔醫療器械費用的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統計數據信息的文件格式、國際標準和共享方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有關機構確定。
有關機構和單位對涉稅信息有特殊追加扣款,但拒絕向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機構應當提請同級國家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要監察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計算并做好扣繳審批工作,不得擅自變更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認可虛假信息的,應當提醒納稅人改正;納稅人拒不改正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核實專項附加抵扣情況時,有關機構和事業單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實。
首次發現納稅人在核查過程中拒絕提供或者提供采用欺詐性避稅方法的證據的,應當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五年內再次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記入納稅人金融機構的記錄,并報相關機構進行聯合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必要性所稱“父母”,是指親生父母、繼父母和父母的避稅措施。本必要性所稱父母是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父母和收養子女。如果是父母雙方以外的人作為成年人收養,需要明確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中國公民符合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或住房地價專項附加扣除前提的,可以根據上述項目自由選擇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享受現行的父母教育費、語法培訓費、免稅住房補貼等免稅優惠,但不得同時享受同類費用。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具體操作要求。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