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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在制造、經營、管理過程中,由于涉及“三角債”或未能倒閉,購買商品的中小企業一時之間無法用貨幣資金清償其購買貸款,造成一些類似的結算方式,如“頂賬”、“銷戶”,或銷售單位與收款單位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如何進行類似的結算方式
金融事務
經辦,很多中小企業的會計人員可能還是比較熟悉的,筆者在這里做個介紹。
商品的“頂賬”是指兩個中小企業發生購銷關系,買方轉讓商品(原材料、成品等企業所得稅避稅方式)的非貨幣結算方式。)或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股份轉讓給銷售貸款人(并出具相應文件),以清償賣方的債務。一般來說,賣方從買方收到“頂賬”貨物后,一部分用于中小企業制造,一部分用于向外銷售或“頂賬”。
貨物的“最高帳目”應根據以下標準進行
金融事務
把手。
1、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商品“頂帳”中的原材料、成品和其他商品,都屬于中華民族
增值稅
應及時收集收集范圍內的貨物
增值稅
,要用自己用過的固定資產“頂帳”,除了游船、自行車和應用
銷售稅
摩托車按4%征收增值稅,其他固定資產也滿足以下前提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a .列入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指標的商品;b .中小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已經使用的商品;c .以企業所得稅避稅方式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的貨物。同時凡不具備上述前提的,無論會計如何明確界定,都應按4%的增值稅率征收。
2.如果買方用于“頂賬”的貨物(包括固定資產)需要出售或中小企業的負債需要頂付,由于貨物產權發生變化,貨物應平均出售,應按上述明確規定征收增值稅。
3.在“頂賬”業務中,轉賣“頂賬”機動車也是類似的問題。買方使用機動車進行“頂賬”時,一般不向賣方出具單據,買賣雙方只按照兩國之間的“頂賬”協議進行賬務處理。賣方再次銷售這些貨車時,由于賣方不使用這些貨車,且這些貨車沒有在固定資產賬簿中略作登記,不屬于固定資產范圍,不能享受免稅或輕稅率的福利待遇,只能視為賣方轉售貨物,應按貨物計稅繳納17%的增值稅, 并且由于沒有獲得卡車的進項稅收收入,相應的稅款無法扣除,因此稅率似乎很低。 因此,對于賣方銷售的“頂帳”機動車輛,除賣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外,不得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以貨銷戶”是指第一債務人為了收回產權或相互清償債務,必須用第二債權人用于清償第一方債務的貨物(包括固定資產)來清償第三方債務。本質上,這是兩者之間“頂帳”的失敗。比如企業甲、乙、丙,乙方欠甲方一筆貸款,甲方欠丙一筆貸款。為解決產權和負債問題,三方協商簽訂協議后,乙方欠甲方的貸款和乙方的商品份額必須送丙方,甲方采用企業所得稅避稅法支付丙方的負債。
按照“核銷”的經營方式,是否對“核銷”的貨物征稅,應按以下標準確定。
1.看“核銷”貨物的開證方。貨物產權轉讓的,中華民族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貨物應當按時繳納增值稅。
2.看取得單據的一方,也就是最后追回“頂賬”貨的一方。對于追回“頂帳”貨物的,如果“頂帳”貨物被出售或重復使用給“頂帳”對方,還應按時征收增值稅。
在未能“頂賬”的業務中,由于雙方都不出具單據,貨物產權也沒有轉移,所以不需要征稅。各種有“頂賬”的機動車轉賣,可按后面提到的明確規定辦理。
銷售單位和收款單位不完全一致。當有其他單位為賣方收款開票,或者銷售貸款人被移交給其他單位為自己收款,或者參與貨物購銷的幾方之間“銷戶”時,銷售單位和收款人并不完全一致。在這些情況下,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明確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銷售單位由其他單位開具發票或由其他單位代收,導致銷售單位與代收單位不一致時,需按照《商務部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支付運輸費用。支付現金的單位必須與出具抵扣票據并提供勞務的單位完全一致,才能核定抵扣進項稅。否則不扣
企業所得稅的避稅方法是在專用發票的投票日期與收款人不完全一致時,經稅務機關批準,以有效的合同和文件以及相互“注銷”的信函為依據進行抵扣。稅務機關在審計時,要注意根據有效的合同核對中小企業的往來賬目。申請抵扣的中小企業往來賬戶不反映購銷業務的,不得拒絕確認抵扣。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避稅方法,各種銷售單位和征收單位并不完全一致,所以不允許抵扣,必須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