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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與原來的營業稅相比,酒店業改為繳納增值稅后,稅負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我們必須先做一個很簡單的比較:酒店業在征收營業稅時,納稅人無論數量大小,都要以其全部收入(營業額)為基礎,包括房費和差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改革后,酒店業的納稅人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酒店,歸類為零星增值稅納稅人。根據政策,這部分納稅人適應粗計稅方式,按3%的稅率(即營業額*3%)繳納增值稅。與原來5%的營業稅稅率相比,他們的稅收負擔必須減少40%左右。
第二類,人均銷售額500的酒店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適應6%的增值稅稅率,價外征收,價內征收營業稅。所以6%的增值稅稅率是根據營業稅的有效范圍反算的,相當于5.66%的營業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即使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一般納稅人對營改增后的酒店增值稅,
金融事務
至少,只比營業稅制度下多0.66。改革后,酒店的物資采購、電子設備采購、公共服務采購、資產購置和租賃、辦公費用等。都可以得到投入扣除。總的來說,納稅人的,
總體來說,稅負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例如,酒店是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1月份銷售額(含稅)106萬元,歷年采購電子設備材料支出11.7萬元,實現
增值稅
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7000元。在
營業稅
在該制度下,納稅人應在當期繳納
營業稅
是:106 * 5% = 5.3萬元;增值稅制度下,目前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為:106/(1+6%)稅務咨詢-1.7 = 4.3萬元。在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情況下,改革后增值稅比營業稅少承擔1萬元的稅收。
201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