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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的經營和娛樂活動。無形資產是指具有人工制品形式但能給經濟發展帶來個人利益的資本,包括技術、注冊商標、版權、聲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等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新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農用地使用權、近海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利: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無形資產,包括交通設施資本經營權、公用事業使用權、上限、經營權(包括授權經營權、連鎖經營權等經營權)、分配權、供應商權、分配權、非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商品、網站、姓名權、肖像權、冠名權、社會價值等。
起源
增值稅
稅目“無形資產轉讓”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產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是指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經濟發展帶來個人利益的資本。征稅對象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專利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名譽權的轉讓。
國稅發〔2012〕6號在稅目“無形資產轉讓”的注釋中增加了“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的副標題。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是指當事人為避稅、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而轉讓測繪、采礦和一般納稅人基本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近海、探礦、采礦、取水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
差異:
a.
新條款。
b.
原第106號“擬納入阿爾斯通公共服務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轉讓”現納入出售無形資產的稅目。
c.
交通設施的資金經營權和公用事業的使用權匯集成“其他權利無形資產”并逐一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