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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商務部發布聲明,簡化非貨幣資產投資
遞延稅款繳納政策的意義在于,規定了相關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及相關征管要求,便于兩國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政策,進一步支持企業并購,改善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環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善企業并購重組消費市場自然環境的意見》,2014年初,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所得稅政策延伸至全省。特定村民企業投資非貨幣性資產實現的資產轉讓收入,可在5月內遞延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鼓勵企業內部投資非貨幣性資產。為增強政策的實用性,國家稅務總局在新聞稿中進一步明確了征管難點。
考慮到經批準的征收企業一般無法對收入或支出進行準確的審核,新聞稿具體,只有審核征收的村民企業才能適用上述遞延所得稅政策,要求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不超過最近五個納稅年度期間,分期統一分配相應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按時計算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
確認非貨幣性資產的投資收益是實施遞延稅項政策的必要條件。在此之前,遞延所得稅政策明確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內投資時,應當在投資協議頒布并同時辦理股份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但關聯企業投資非貨幣性資產,可能因其關聯關系,未能在第一時間或同時辦理股份登記手續,導致延遲確認或長期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主觀上延長了遞延納稅期限,對過度注冊的香港公司造成不公平的費用和納稅。為避免上述問題,該新聞稿明確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在投資協議公布后12個月內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在投資協議公布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新聞稿稱,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同時符合多項政策的,企業可自由選擇其中一項配套政策實施,一經選擇不得變更。新聞稿還規定了遞延所得稅政策的批準程序和應用
以及必須保留的信息,以便于納稅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