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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總體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9]3號),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決定擴大對類似關區企業給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試點。有關事宜的新聞稿如下:
一、相似關區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配額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配額試點”)將擴展至連云港綜合保稅區、北平綜合保稅區、蘇州綜合保稅區、常州綜合保稅區、臨沂烏蘇綜合保稅區、漳州綜合保稅區、安慶綜合保稅區、南昌綜合保稅區、昆明綜合保稅區、沈陽綜合保稅區、吉林牡丹江綜合保稅區、蘇州綜合保稅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柳州綜合保稅區、衡陽紅花綜合保稅區、河口綜合保稅區、漕河涇綜合保稅區、松江綜合保稅區、汽車站綜合保稅區、聊城綜合保稅區、日照小時綜合保稅區、淄博綜合保稅區、阿哈瓦綜合保稅區、寧夏綜合保稅區。
二、一般納稅人配額試點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類似關區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配額試點的新聞稿》(2016年第65號新聞稿)和《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擴大類似關區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配額的新聞稿》(2018年第5號新聞稿)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
三、金融海關機構應加強機構間聯合監管和數據共享,做好試點的準備和管理工作,確保綜合保稅區試點的順利開展。
四.本新聞稿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
2019年1月31日
為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企業拓展兩個消費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向類似海關監管區域企業發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試點”), 并共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對類似海關監管區域企業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 為了便于理解和執行該政策,新聞稿解釋如下:
2019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總體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9]3號),提出“大力穩步推進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配額制”。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策,推進綜合保稅區創新更新,打造新的開放高地,支持綜合保稅區企業更好地統籌利用兩個國際國外消費市場和兩種自然資源,培育和增強國際競爭新的絕對優勢,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綜合保稅區一般納稅人試點數量。<注冊英國公司的費用/p >
(一)納入綜合保稅區試點范圍。包括連云港綜合保稅區、北平綜合保稅區、蘇州綜合保稅區、常州綜合保稅區、武宿綜合保稅區、漳州綜合保稅區、安慶綜合保稅區、南昌綜合保稅區、昆明綜合保稅區、沈陽綜合保稅區、牡丹江綜合保稅區、蘇州綜合保稅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柳州綜合保稅區、衡陽綜合保稅區、河口綜合保稅區、漕河涇綜合保稅區、松江綜合保稅區, 綜合保稅區有汽車站綜合保稅區、聊城綜合保稅區、日照小時綜合保稅區、淄博綜合保稅區、阿哈瓦綜合保稅區、寧夏綜合保稅區等24個。
(二)試點政策的詳細內容。試點政策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新聞稿》(2016年第65號新聞稿)和《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新聞稿》(2018年第5號新聞稿)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
一是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數量給予類似關區試點企業。試點企業的出口貨物(包括銷售給其他試點企業的貨物)可以按時發放
,并及時審批
銷售稅。
二、試點企業從類似海關監管區(以下簡稱“區”)內外采購貨物,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出口的,應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聯;購買的貨物銷售的,應當作為出口退稅憑證;試點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從本地區采購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制執行。
三是試點企業出口商品繼續實行保稅區政策;出口貨物中含有保稅區貨物的,或者需要在保稅區內以原料銷售的,根據保稅注冊英國公司成本區貨物進入海關類似控制區時的穩定狀態,海關對保稅區內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繳納進行審批,并按照明確規定補繳延期納稅貸款;試點企業向試點地區非試點企業采購貨物,并設定出口貨物適用的稅收制度。保稅區內的貨物在試驗區內企業之間作為原料銷售不征稅,買方將繼續適用保稅區政策。
四是試點企業進口貨物,貨物入境后申請退稅;試點企業向試點地區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除給予原材料的保稅區貨物外,相當于進口退稅。
五、試點企業出口自用電子設備(包括工廠、基建軍需和辦公用品),暫免征收進口稅、出口項目增值稅和銷售稅(以下簡稱“出口稅”)。上述暫免的出口稅,按照出口自用電子設備海關監管期的平均值,分配到各當年。今年暫免的出口稅,在每年的前夜,按照內銷和外銷的比例進行劃分。對于銷售比例,實行試點企業所在地海關類似控制區的稅收制度,對于出口比例,補充注冊英國公司成本地區的稅收制度。
第六,申請一般納稅人配額滿36個月的企業可以申請退出試點。退出試點后,將恢復類似海關監管地區非試點企業的稅收制度,36個月內不得申請試點。申請退出試點企業,應當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提出退出試點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批準后,重新啟動退出試點。試點企業在退出前應先結清稅款,然后才能同時辦理退出手續。區外企業退出試點前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或退稅,轉入生產成本處理。退出試點的企業,除出售公共服務、資產或注冊英國公司支付的資產外,不得領取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其他事項。新聞稿中提出,金融海關機構應加強機構間聯合管控和數據共享,做好試點實施前的準備和管理工作,確保上述綜合保稅區試點順利實施。
該新聞稿將于2019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