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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近尾聲,很多會計在辦理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問題。下面丁丁伯德整理了相關的常見問題,并一一解答。
1.企業所得稅收取的費用何時必須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了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有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等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企業可以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暫按賬面金額計算;但是,在最終結算時,應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費用憑證。
二、取得發票后,對應的合同和付款單據是否不需要保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保存好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支付憑證等,以備備查,從而驗證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后無法支付的成本、費用,以后取得發票后是否可以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取得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在以前年度未取得,且相應支出在當年未進行稅前扣除的,將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能夠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而相應的支出可以追溯到支出發生當年的稅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4.對方失去聯系,或破產或注銷,無法取得發票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
在補換發票等外部憑證過程中,企業因注銷、吊銷、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等特殊原因,無法補換發票等外部憑證,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經相應數據確認費用真實性后,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