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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這些新的涉稅法規將實施。讓我們看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令(第61號總統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令》于2016年12月25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在中華民國所有領域和中華民國管轄的其他近海地區,需要向自然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本法所稱應稅污染,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率表》和《钚價值表》中明確規定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和噪聲。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法》(國務院令第69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8年稅收變更方案的通知》(水村村〔2017〕2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稅法》的有關明確規定,部分產品的對外貿易稅將從2018年1月1日起變更。
4.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關于發布公告》(國家院
金融事務
局公告2017年第48號)《涉稅專業知識、公共服務、金融機構、必須高度評價管理工作(試行)》,共6章22條,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集涉稅專業知識公共服務基礎數據和業務數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規定了收集涉稅專業知識公共服務基礎數據和業務數據的相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17〕135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財政行政事務應訴管理規定(試行)》(國稅發〔1995〕9號文件發布)同時廢止。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公司增值稅發票管理業務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具體而言,自2018年1月1日起,系統在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將在發票章上顯示并打印與產品稅、公共服務稅分類編碼方式相同的簡稱系統”,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規定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12個發票字編碼方式的競賽規則以及使用印有本辦法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的相關難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9.《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州際公路收費增值稅電子總開票的公告》(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66號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租人民幣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90號)規定了出租人民幣抵扣進項稅的若干增值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物公共服務增值稅簡易征稅辦法備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稅收提供的建筑物公共服務實行一次,無論是否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具體規定了納稅申報程序和保留核查所需資料的范圍;稅務機關實施后續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引;具體跨縣(市)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的,稅務機關認為可以采用簡單的納稅方式立案。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免征增值稅難點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明確規定,零星繳納增值稅的貨運或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銷售公共服務和資產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注冊公司流程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13.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中型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76號),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營業額2萬元(含)至3萬元的增值稅實行零星繳納,免征增值稅。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事項并發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抵扣聯的抵扣須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別和報送信息要求按照修訂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聯抵扣困難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港口應稅行為免稅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自2018年1月1日起,
國際融資
如果政府機構在開展貼現和再貼現業務時需要開具貼現貸款發票,貼現政府機構將根據債券貼現貸款額度向貼現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再貼現政府機構將根據再貼現貸款額度向貼現政府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6.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公共服務改革體制改革政策的通知(稅[20]注冊公司流程17號58),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際融資
政府機構開展貼現和貼現業務,計算并支付特定持有債券期間獲得的利息收入,作為利息公共服務的周轉
增值稅
。在此之前,貼現政府機構已經支付了貼現利息收入配額
增值稅
對于債券,政府機構的利息收入將繼續免征增值稅。
17.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管理類產品增值稅有關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7〕56號),資產管理類產品自2018年1月1日起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式,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2018年1月底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仍繳納增值稅;已繳納增值稅的,在資產管理的產品管理人員離職后的月末,從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已繳納的稅額。
18.《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50號公告)明確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內海、專屬經濟區、毗連區、領海、專屬經濟區等近海區域內,從事海洋原油、原油調查、開發制造等維修和娛樂活動,向海洋排放應稅污染的中小企業、企業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19.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制造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對未辦理公司注冊手續的新能源汽車征收卡車購置稅的公告(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制造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卡車購置稅。
20.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1.6升及以下排量商用車卡車購置稅的通知(國稅發〔2016〕136號注冊公司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商用車卡車購置稅按法定稅額的10%恢復征收。
2018年即將到來,
審批管理將于1月底開始。
大家都準備好了嗎?
批準期限如下:
增值稅審批期限至1月15日。
銷售稅
審批期限至1月15日。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審批期限至1月15日。
廢棄電氣電子設備處理基金會的批準期限至1月15日。
文化表演藝術建設費的審批期限至1月15日。
儲蓄存款和貸款收入
所得稅
預扣審批截止日期為1月15日。
溫馨提醒
發票類別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明確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的發票字符改為12位數字。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明確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 具有相同產品和公共服務稅分類編碼方式的簡稱系統會顯示并打印在發票印章“運費或應稅”上,如果其他分類編碼方式選擇正確,在發票印章上會有類似“*電腦*金項鏈”的明顯正確性,中小企業在獲得此類未按時開具的發票時,不能抵扣進項稅或凈利潤。
策略類別
3.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租人民幣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90號)明確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若人民幣及資產用于一般稅收項目、簡稅項目、免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進項稅可從銷項稅中抵扣。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公共服務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明確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提供建筑公共服務,對按時申請或選擇申請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一次性備案制度。
5.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7〕56號),明確規定,注冊資產管理公司的加工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增值稅不交,還是要還清;已繳納增值稅的,在資產管理的產品管理人員離職后的月末,從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已繳納的稅額。
6.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1.6升及以下排量商用車購置稅的通知》(稅務登記公司流武〔2016〕136號),明確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商用車購置稅恢復為法定稅額的10%。
7.根據《司法部、稅務總局、制造和信息化部、教育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汽車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明確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汽車購置稅。對免征汽車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新能源汽車免征汽車購置稅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實施管理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對列入指數的新能源汽車免征卡車購置稅的政策將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