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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商務部限定的各省、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軍區公安局:
為支持高校辦學,完善高校后勤保障公共服務,現就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大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與大學生簽訂的大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本通知所稱大學生公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國際票價標準為大學生提供住宿并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宿舍。
四、中小企業享受本通知明確規定的免稅政策時,應按時辦理免稅審批,并將資產權屬證明、完整的房地產原值相關材料、房地產作為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審批。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