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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模式最早創建于20世紀60、80年代末的中國,其運營模式是公司與農戶簽訂合同移交養殖,向農戶提供種質種苗、肉類、獸藥、抗生素(產權<所有權>仍歸公司所有)。到目前為止,“公司+農戶”模式已經成為許多企業采用的“雙贏”商業模式。這種模式廣泛應用于從農業到中等經濟作物。但是,實行這種模式的企業能否享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農、林、牧、漁業相關稅收優惠?昨天,商務部發布了《商務部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企業所得稅優惠難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0年第2號新聞稿,專門針對這一難題。
該新聞稿稱,鑒于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不需要從事種質繁育,而是由農戶保管,承擔消費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能,以及大部分經營管理的可能性,因此公司與農戶處于勞務分包關系。因此,“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農、林、牧、水產工程項目的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新聞稿將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實施所得稅的公司如何合理避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水產項目的企業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即:
(一)從事下列項目的企業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種植水果、小麥、土豆、燃料油、木薯、農產品、大麻、糖、蔬菜、水果;
2.作物品種育種;
3.藥材種植;
4.山地森林的培育和種植;
5.如何合理避稅?牲畜和牲畜飼養;
6.收集森林產品;
7.水源、大米初級加工、牙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檢修維護等農、林、牧、漁、零售貿易項目;
8.近海捕魚。
(二)從事下列項目的企業收入減半:
1.種植花卉、樹木、茶葉等飲料作物和乳香作物;
如何理性避稅?2.水產養殖,內陸地區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可持續發展項目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按照規定,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的模式,相當于企業自主經營,按照法律法規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但享受征收還是減半,要看企業移交給養殖或種植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