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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30號
為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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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8〕5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1.《通知》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三年(36個月)”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36個月內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以每次取得的具體年份為準。
財稅體制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應在下發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見附件)。專業知識資料(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初中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中小企業單位登記證等)等相關信息。),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合同,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應單獨保存以備審批。
3.非營利性財稅機構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調查報告表》時,應將當期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相結合,并將金額計入“收入金額”欄。同時,現金獎勵的50%應填寫在《扣繳個人所得稅調查報告表》的“免稅收入”欄,備注欄應打印“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加:
商務部
2018年6月11日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關于科技人員科技成果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以下簡稱《通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科技人員科技成果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征管難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了解納稅情況,現將公告中的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1.公告的歷史背景是落實黨的十九大調查報告提出的新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加快建設國家工程產業化研究所,進一步推進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少50%,計入1月份科技人員“工資及薪金收入”。為便于準確了解納稅情況,第一時間享受政策法規的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起始計算周《通知》所稱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組織、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后三年(36個月)內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公告》更為具體,“三年內(36個月)”的起點是非營利組織、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具體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日期。非營利組織、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以每次取得的具體年份為準。
(二)備案審批相關要求根據《通知》,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單位給予科技人員現金獎勵時,應落實備案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在具體現金獎勵后的次月15日內,公司向負責的財政政府機構提交了《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并折算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證明材料已留存并獲得批準。
(3)選擇現金獎勵的計算方法,方便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申報。公告中的具體單位應在一人核定現金獎勵并填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調查報告表》時,將當前崗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金獎勵的收入定額與當月工資、薪金相結合,并將該定額計入“收入額”欄。同時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調查報告表》中填寫現金獎勵的50%
“免稅收入”欄,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這樣,每個科技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收入”減去“免稅收入”的金額,再扣除后的金額計算。
三、實施周的《公告》與《通知》完全一致,將于2018年7月1日起實施。2018年7月1日終了,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符合《通知》規定的前提條件的,可按《通知》規定同時辦理相關稅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