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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接受土地使用權投資的中小房地產企業的土地生產成本如何確認?
[解決方案]
根據有關文件的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接受投資進行房地產開發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司法部和國家杭州財稅所管轄
“國土上的局
《關于若干疑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21號)明確規定的實施年度為界,分兩種情況確認土地生產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起,在投資或合資項目中,土地使用權投資收益已確認,土地已按時向投資者收回
納稅時確認的收入,應當作為被投資的中小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2006年3月2日前,被投資的中小企業通過投資土地股份或合資經營方式從事房地產開發
清算時,投資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按照國家明確統一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