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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新原則頒布之前,
財政貼息是中央政府為了支持特定領域或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研究院的整體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貸款企業的貸款利息給予支出增值稅的納稅申報過程。財政貼息是中央政府補貼的主要方式之一,但2006年頒布的中央政府補貼原則并沒有詳細規定不同貼息方式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只是對一些單行會計憑證中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變更。例如:
1.財政將貼息資金分配給貸款金融機構,貸款金融機構按金融機構的貼現匯率向企業提供貸款。2000年12月18日,司法部頒布了《機構庫存農副產品財務和人事管理暫行規定》(蔡健[2000]939號):機構庫存農副產品利息支出。自2001年以來,司法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具體情況,對本期農副產品進行了存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不得以任何名義在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向承儲企業收取政府機構庫存農副產品貸款利息,承儲企業無權拒付。
例1:20×7年3月,Ku某市直屬政府儲備糧企業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2000萬元收購儲備糧,歷年貸款匯率為6%。利息費用由司法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具體貸款金額和貸款匯率進行結算,企業A無需向農業發展銀行支付貸款利息。
這種情況下,企業A只需要將收到的具體貸款金額作為貸款的入賬商業價值,不需要計算利息費用。
2.財政將貼現利息資金撥付給企業,企業以相同的貼現利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國家糧食局2013年12月27日發布的《物資企業實施辦法》,
會計準則
《關于明確農副產品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311號):物資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應納入中央財政審計補貼,如農副產品信息化項目貸款利息補貼、開倉貸款利息補貼等。對于與收入相關的中央政府補貼,企業根據中央政府和有關機構發布的文件確定的國際標準和定額,借記“應收其他應收款補貼”科目,貸記“遞延收入”科目,根據匹配標準,借記“遞延收入”科目,貸記“支出收入”科目。
例2:20×7年3月,Ku某市直屬政府儲備糧企業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2000萬元收購儲備糧,歷年貸款匯率為6%。自4月20×7日起,每季度初,財政部門根據企業A的具體貸款金額和貸款匯率,撥付本季度企業A的儲備糧貸款利息,企業A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給金融機構。企業a的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20×7年4月,收到財務折扣時,
借款:利息30
貸款:遞延收入30
(2)計提利息費用時:
借款:財務費用10
貸款:應付利息10
(3)20×7年4月末的利息費用計入當期收入
借入:遞延收入10
貸方:支出收入10
(4)貼現利息抵消借款費用
借款:支出收入10
信用:財務費用10
20×7的5月和6月的條目同上。(其他條目省略)
第二,新原則頒布后,
昨天,司法部對企業進行了調查
會計準則
第16號——中央財政補助修訂發布為司法部財會[2017]15號文件《關于發布修訂的通知》。新準則對財務貼現利息的會計處理做出了更為詳細明確的規定,并為企業提供了兩種選擇方式,既不違反國際嚙齒動物標準,又允許企業選擇簡單的方式來滿足不同企業的現實生活需求。
新原則明確規定,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貼息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兩種情況:金融機構向貸款金融機構撥付貼息資金和金融機構向企業撥付貼息資金。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財務部門將貼現利息資金分配給貸款金融機構,貸款金融機構按金融機構的貼現匯率向企業提供貸款,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會計處理:
(1)以收到的具體貸款金額作為貸款的入賬商業價值,根據貸款利息和金融機構的貼現匯率計算相關貸款費用。
增值稅納稅申報流程(2)貸款的輕率商業價值作為貸款的入賬商業價值,借款費用按照具體匯率法計算。收到的特定金額和貸款的草率商業價值之間的利息被視為遞延收入。在遞延收益中,增值稅納稅申報流程是在借款期限內按照特定的匯率方法進行攤銷,以抵消相關的借款費用。
企業在以上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后,要完全一致的使用,不能隨便改動。
第二種情況,財務將貼現利息資金分配給企業,企業以相同的貼現利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為了理解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原則的明確規定,我們先舉例說明第一種情況:財政將貼息資金分配給貸款金融機構,貸款金融機構按金融機構的貼現匯率向企業提供貸款。
例3:20×1年1月1日,企業a向金融機構b申請金融貼息貸款1000萬元人民幣,用于建設一個環保項目,期限3年,年利率3%,每年年底付息。多年來,貸款匯率為6%。企業A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單位:萬元,下同)
方法1。將收到的具體貸款金額作為貸款的入賬商業價值,根據貸款利息和金融機構的貼現匯率計算相關貸款費用。
(1)收到貸款時
借款:利息1000
貸款:1000元長期貸款
(2)每年應計利息時
借:在建工程施工/財務費用30。
貸款:應付利息30
方式二:以貸款的皮疹商業價值作為記錄的貸款商業價值,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流程,按照具體匯率法計算貸款費用,將收到的具體金額與貸款皮疹商業價值之間的利息作為遞延收益考慮。遞延收益采用特定匯率法在貸款存續期間攤銷貸款,以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由于官方網站上沒有每月的解釋,作者了解到:
(1)收到貸款時
貸款的草率商業價值:1000×3%×(P/A,6%,3)+1000×(P/F,6%,3)
或者:1000×3%/(1+6%)+1000×3%/(1+6%)2+1000×3%/(1+6%)3+1000/(1+6%)3 = 919.80
具體收到金額:1000
應確認遞延收入:1000-919.80 = 80.20
借款:利息1000
貸款:長期貸款919.80
遞延收入80.20
(2)利息費用及攤銷遞延收入的確認:
20×1年:
利息費用為919.80× 6% = 55.19
借款:在建項目建設/財務成本為55.19
貸款:應付利息55.19
攤銷遞延收益919.80× 6%-1000× 3% = 25.19
借款:遞延收入25.19
貸款:在建工程施工/財務成本為25.19
20×2年:
利息費用[919.80×(1+6%)-1000×3%]×6% = 56.70,
借:在建項目建設/財務成本56.70
貸款:應付利息56.70
攤銷遞延收益為56.70-1000× 3% = 26.70
借款:遞延收入26.70
貸款:在建工程施工/財務成本為26.70
20×3年:
利息費用{[919.80××(1+6%)-1000×3%]×(1+6%)-1000×3% }×6% = 58.31。
借:在建項目建設/財務成本58.30
貸款:應付利息58.30
攤銷遞延收益為58.30-1000× 3% = 28.31
借款:遞延收入28.31
貸款:在建工程施工/財務費用28.31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第二種情況:財務必須將貼現利息資金分配給企業,企業要用同樣的貼現利息抵消相關借款費用。
例4:20×1年1月1日,企業a向b借款1000萬元,用于建設一個環保項目,期限3年,年利率6%。地方政府根據具體貸款金額,批準企業A每年3%的財政貼息,每年發放。
(1)20×1年收到貸款時,
借款:利息1000
貸款:1000元長期貸款
(2)每年應計利息時
借款:在建工程的施工/財務費用60
貸款:應付利息60
(3)獲得的折扣
增值稅納稅申報流程:利息30
貸款:遞延收入30
(4)核銷相關借款費用
借款:遞延收入30
貸款:在建工程的建設/財務費用。
(其他條目省略)
以上三種方式的企業所得稅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結果完全相同。第一種方法的特點是審計非常簡單,而后兩種方法更真實、更原始地反映了中央政府補貼的相關數據。但第二種審核方式比較復雜,記錄的貸款商業價值與具體不符,所以終究很少用于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