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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立法顯然需要一個步驟,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從實地調查到起草結論,再到在社會上形成共識,有利于各方個人利益的充分博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加快房產稅立法”,“實行法定征稅標準”。因此,引入房地產稅法是大勢所趨。今天需要考慮的是推出的緊迫性和日期。
在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回顧了2014年中國房地產消費市場的用詞:穩定、支持、促進。調查報告還稱“住房消費者穩定”,但沒有提到房產稅。
之前,是否以及如何開征房產稅還是社會上的熱門話題。
中國稅收政策執行副總裁、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劉劍文昨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地產稅收立法進展緩慢,是因為覆蓋面廣,提前反應謹慎。
劉劍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加快房產稅立法”,“執行法定征稅標準”。所以,出臺房地產稅法是大勢所趨,今天需要考慮的是出臺的緊迫性和日期。
房地產是很多中產階級的第二唯一資本,房產稅的立法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
國藥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層戴女士對此表示高度關注。她已經開始每年為她的房子繳納數千美元的稅款。
2011年1月,蘇州宣布
試點項目,根據該項目,她的個人財產需要納稅和儲蓄。
“沒幾千塊錢,那也是錢。”根據幾年的觀察,她也發現房產稅應該推開,但她認為應該非法征收,應該公開、透明、公平地公布。
政府首次提出房地產稅立法,始于十八屆四中全會。2013年11月15日,劉少奇《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若干基本問題的決定》公布。
“第十八條提出‘加快房地產稅收立法,積極推進改革’,第二十七條提出‘實施稅收法定標準’。二者結合向社會傳遞的明確信號是,機構改革必須由法制進行。”劉劍文認為。
劉劍文說,根據決定的聲明,可以推斷,在房地產稅法出臺之前,中華民族不可能全面推行節稅和開征房地產稅。
此前半個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五年立法計劃,將制定單一稅法納入立法計劃。
劉健智說,制定“單一稅法”應該包括制定房地產稅法。
可以確認的一點是,2014年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在回答新聞媒體提問時表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已經在內部公布并制定
法律等專項稅收法律等立法項目納入立法計劃,我們將根據立法計劃做好相關稅收立法管理工作。
坎克說,房地產稅法議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管理工作的政府機構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研究起草的,條件成熟時將非法提交審議。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位稅法學者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立法是由與人大常委會管理工作有關的政府機構領導人制定的,房地產稅法從一開始就是一種立法方式,符合稅收合法的信念。
劉劍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今年年初房產稅的立法仍在進行中。
前面提到的中國人民大學稅法學者表示,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聲明,現在房地產稅收立法的日期限定在2020年,但不清楚會不會是2015年,但房地產稅收立法是需要各方尋求共識的一個步驟。“謹慎是對的,應該的”。
劉劍文認為,房地產稅的立法顯然需要一個步驟,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從實地調查到起草結論到在社會上形成共識,這有利于各方個人利益的充分博弈。
中央文件在2010年10月首次提出“房產稅”。授權《人民日報》發布《劉少奇關于制定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十二五規劃的建議》,在稅收試點中提到“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研究工作”。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2010年批復《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信息系統改革重點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時,仍提出了“分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的思路。
中國人民大學的稅法學者解釋說:“當前中華民族的房產稅改革包括兩個方面。已納入房產稅征收范圍的房產,以當前原值或地價收入代替評估值計稅;將房產稅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非開放的村民房產。”
按照學者的說法,前者是中華民族仍然征收的財產稅。
根據《房產稅組織法》,中華民族對城市中的事業單位征收房產稅,房產稅按照財產的殘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房產的地價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節稅人的所有非商業用途財產“免征財產稅”。
后者是現階段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房產稅改革,2011年重啟。1月初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召集國務院,同意在部分城市開展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明確征收必須由試點省(自治州、省轄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
隨后,成都、蘇州宣布房產稅試點。
節稅根據劉劍文的研究,中國內地和香港之間的成津改革試點的歷史背景是,過去房價高,預計將通過征收房產稅來調整房價。
在2011年3月發布的《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在稅收試點中“研究工作要推進房產稅改革”。
未來兩年年初,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的表述在國家層面多次被提及。
確認之一是,2013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信息系統改革重點項目管理的意見》明確指出,將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直到八屆四中全會第十次節稅會提出了“加快房地產稅收立法,積極推進改革”的主張,“擴大房地產稅制改革試點范圍”的聲音才慢慢平息下來。
劉劍文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解決了房產稅改革平臺的設計問題,即加快房產稅立法。“房產稅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爭議比較大,試點的視覺效果不明顯,需要通過立法解決。”。
中國人民大學的稅法學者認為,試點視覺效果不顯著的主要原因是房產稅改革的目的不明確,這與房產稅的初衷背道而馳。其表現在于試點明確規定了較小的總免稅面積,納入試點計劃的應稅房地產節稅較少,財政支出額度有限。
房產稅的意義和作用真的存在嗎?
劉劍文解釋說,房地產稅是對農業用地和私人住宅等資產征收的一種制度,包括財產稅和城市農業土地使用稅
還有耕地占用稅,整體增值稅是房產稅。
中國人民大學的稅務學者表示,房產稅首先是地方稅,這是沒有爭議的。關鍵問題是,如果把房產稅作為主要的增值稅,成為大部分稅種的主要可能性,那么主要可能性是什么規模?
該學者表示:“我們認為,大多數中央政府主要是指市縣兩級中央政府(不包括省級中央政府),存在轉移支付難的問題。我們不能指望這一級別的中央政府依靠房產稅來提高主要收入。”
所以學者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可以擺到桌面上討論的房地產制度方案,“關于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目的整合、稅收的設計等問題,還存在爭議”。
中國金融學會理事、原司法部金融自然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康佳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時透露,房產稅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方案,爭議的話題集中在房產稅的整合上,這也是房產稅立法的關鍵。
中國人民大學稅法學者認為,房產稅是一種具有所得稅特征的增值稅,有助于在大多數公用事業的標準與中央政府收入之間建立有效的關系。“你住在某個地區,中央政府給你提供相應的公用事業,所以你有責任繳納房產稅”。
他建議,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的一種,人大常委會有關管理的政府機構在推進房產稅立法時,可以考慮由立法機關確立征稅的基本標準,并在征稅范圍上給予大多數機構很大的自主權。
劉劍文的建議是,資產登記制度、預算公布制度等相關設施和制度的實施,已經為房地產稅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下一步怎么開征房產稅,包括交全款和稅,現在決定還不晚。
"我們今天必須加快立法的步伐。"劉健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