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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花稅法律法規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僅對稅單所列憑證和司法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征收范圍采用枚舉法。沒有列舉合同或具有合同物理性質的證書,也不需要貼花。
1.中小企業注冊資本未認購,不想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稅發〔1994〕25號文件,明確規定:1 .制造經營管理單位實行“兩項”后,其“入賬資金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產”和“資產公積”合計金額。二、中小企業實行“兩化”啟用新賬簿后,“實收資產”和“資產準備金”兩項合計金額低于原貼花資金的,增加部分支出打印。
公司未具體認購的注冊資本暫不繳納印花稅,具體認購到位后即可繳納。
2.以劃撥方式取得農地所有權合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農用地所有權而簽署的文件,不屬于印花稅所列的應稅文件,無需繳納印花稅。
3.如果現有訂單有購銷合同,則訂單不會被取消
在購銷娛樂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寫訂單,仍然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原告建立供求關系、明確供需雙方法律責任的商業憑證。國稅函(1997)505號文明確規定,訂單具有合同的物理性質,需要按照明確的規定進行脫單。但在現有的訂貨中,有購銷合同,只需要在購銷合同上貼花即可。訂貨內部仍有未授權關系,僅用于中小企業外部硬盤存儲。根據[1988]定鼎地字第025號,明確規定不需要貼花。
4.非銀行間簽訂的貸款合同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機構與其他國際金融組織和貸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而與非金融實體中小企業或個人簽訂的貸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中小企業向大股東支付利息是中小企業難得的投資方式。如果兩國都不屬于銀行,就不需要貼花。
5.支票池業務無需繳納印花稅
即以中國持股為母賬戶,各子公司為子賬戶,依靠金融機構的日常管理系統進行資金轉賬,當子賬戶資金過多時,系統會轉入母賬戶,子賬戶可以獲得利息收入;子賬戶資金不足時,母賬戶系統會補足,母賬戶可以賺取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資金池后,會與子公司簽訂協議,但協議中沒有額度或期限,協議長期有效。
如果兩個國家都不屬于一家銀行,非銀行之間簽署的貸款合同不需要貼花。
6.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融資方在融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融資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貼花。
7.繼續使用沒有貼花的過期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貼花合同已經到期,但由于合同中包含未經授權的關系,沒有履行。有必要執行合同中所載的細節,即繼續使用已到期的合同,只要合同中所載的細節和配額沒有增加,就不需要新的標記。但是,如果合同中所包含的細節和定額有所增加,或者對于尚未履行的事項簽訂了另一份合同,則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加蓋印章。
8.服從全權合同
授權單位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僅明確授權事項、職權和法律責任,不屬于應稅憑證,不需要按照國稅發〔1991〕155號文貼花。
9.中小客運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及鐵路運輸企業出具的專用發票
在全權委托的客運業務中,委托方與全權委托的客運中小企業簽訂的合同,以及客運企業如何合理避免中小企業向委托方開具全權委托的鐵路運輸專用發票,在國稅發〔1991〕155號和國稅發〔1990〕173號中均有明確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10.企業如何合理規避快遞行李包裹出具的裝運單據
根據(88)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鐵路線路、高速公路、海運、陸運快件、包裹等簽發的裝運單據暫免打印。
11.電力與用戶簽訂的供電合同
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件規定,電力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12.會計和審計合同
根據(89)定地字第034號,關于立法、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一般性討論。不屬于咨詢服務,其合同不打印。
1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建設監理是指由建設項目單位(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監理單位,根據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的相關明確規定,代替建設項目單位對承包單位的施工進行監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務和娛樂活動。咨詢服務合同是原告就相關工程項目的研究、結論、高度評價、預測和調查結果而訂立的新技術合同。因此,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屬于“新技術合同”稅目中的咨詢服務合同,不貼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擔保、評估師等非合同原告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買賣合同、貸款合同的擔保人、估價師、基督徒三方簽訂的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協議的擔保人、估價師、基督徒不是印花稅的納稅者,因此無需在簽訂的合同上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了企業如何合理避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同一憑證由原告或原告以上簽字,雙方各執一份,則雙方應貼花各自的金額。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原告是指對證書沒有權利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擔保人、被告和鑒定人。
15.商業債券貼現
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債券,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不是向銀行借款,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債券貼現業務是指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為了提前拿到支票,只能將債券產權轉讓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將扣除貼現貸款后的債券到期價值金額支付給持有人的業務。
16.集團公司對外使用的憑證
轉賬指令(或卡片、書籍、表格等。)用于控股公司以外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之間,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對外軍品、外貿等機構之間,如果它們僅用于對外實施方案,并不用于兩國之間的具體供求關系,根據國稅函〔2009〕9號和國稅函〔1991〕151號
17.具體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花錢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的征稅純屬合同,征稅的依據是合同所包含的金額,而不是具體的商業交易金額。如果具體結算金額與已按時脫鈣的合同履行后合同所含金額不完全一致,根據(88)定抵字第025號,仍將支出,不予退稅。
18.培訓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職業培訓合同,才需要按“新技術合同”貼花。其他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也不需要貼花。
19.績效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履約合同不在印花稅范圍內,不需要貼花。
20.通過價格評估討論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合同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內,無需貼花企業如何合理避稅。
21.法律援助合同
至于立法、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一般性討論,不是咨詢服務,其合同不打印。
22.商業債券貼現
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債券,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不是向銀行借款,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23.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務合同、招聘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勞務合同、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內,不需要貼花。
24.制造商的保證;
中小企業簽署的廠商保證書不在印花稅范圍內,不需要貼花。
25.隱瞞協議;
中小企業簽訂的隱瞞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貼花。
26.物業公共服務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物業公共服務合同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內,不需要貼花。
27.保安公共服務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保安公共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貼花。
28.日常洗手綠化帶公共服務合同企業如何合理避稅
中小企業簽訂的日常洗手綠化帶公共服務合同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內,不需要貼花。
29.絕育公共服務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絕育公共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貼花。
30.全面質量認證公共服務合同
中小企業簽訂的全面質量認證公共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貼花。
31.公共服務合同的翻譯
中小企業簽訂的翻譯公共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貼花。
32.廣告代理合同
簽訂的廣告代理合同不是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33.董事聘用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只對列明的合同或合同的實物性質的證書支付。聘用董事的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法所列的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34.農地租賃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只對列明的合同或合同的實物性質的證書支付。農地租賃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丁明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35.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只對列明的合同或合同的實物性質的證書支付。中小企業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和明稅暫行條例》所列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36.承包經營合同
合同管理合同未列入印花稅項目,因此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中小企業與中央及下屬部門簽訂的合同管理合同,以及中小企業對外執行的合同、租賃合同,均不是個人財產租賃合同,無需打印。
37.財稅企業如何合理避稅財稅[1988]255號明確規定,國家指定的收購機構與村委會單獨與貧農簽訂的農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38.財稅[2008]81號:貧困農戶專業知識會員與學會核心會員簽訂的畜牧產品購銷合同和畜牧業公有制免征印花稅。
39.財稅[2014]52號:經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購買房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和印花稅;這兩個國家在簽署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時免交印花稅。
40.財稅[2014]52號:經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免交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和管理相關的印花稅。在其他房屋項目中,根據政府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涉及的印花稅,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占地面積占總占地面積的比例免征。
41.財稅[2008]137號:房屋買賣人暫免印花稅。
42.財稅[2014]78號: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銀行與小微中小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43.財稅[2015]144號:投資售后服務回租業務中,出租人簽訂的轉賣租賃資金和購買租賃資金的租賃和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44.財稅[2004]39號:個人財產不歸學校所有的文件免征印花稅。
45.《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沒有人把個人財產交給中央,福利單企業如何合理避稅地,學校出具的文件;
46.定鼎字[1989]142號:圖書館、報紙、學術期刊與音像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簽訂的訂閱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
47.國稅發[1991]155號: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所列的征稅憑證,故不打印。
48.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方關于股票投資者保護基金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6〕104號): (一)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基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2)保護基金公司與交通銀行簽訂的復利合同和政府證券行政事務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保護基金公司簽署的接收處置證券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文件,免征印花稅。
(4)與銀行簽訂的保護基金公司自有個人財產的投保個人財產,收到的有償資金免征印花稅。
(5)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所有權轉移文件的其他原告征收印花稅。
49.《印花稅暫行條例》(財稅字[1988]255號)如何合理避稅:無息、貼現貸款合同憑證免征印花稅
50.《印花稅暫行條例》(財稅字[1988]255號):外國中央政府還是國際
國際融資
中華民族和國家的中央政府組織
國際融資
由政府機構簽署的提供貼現利息的合同可以免除
印花稅
51.國稅發〔1990〕200號:戰略物資和彈藥合同豁免
印花稅
52.[1988]鼎地字第25號:鐵路線路、高速公路、海運、陸運快件行李包裹出具的托運單證暫免打印。
53.國稅發[1990]173號:軍用戰略彈藥運輸。對那些附上軍事運輸訂單或使用軍事戰略彈藥保險費結算證書的人免除印花稅。
54.國稅發〔1990〕173號:凡附有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搶險救災軍需運輸證明的保險費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55.國稅發〔1990〕173號:為增加貨物運輸企業合理運輸避稅貨物所需的物資,項目建設臨時管線配備保險費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56.財稅[2013]80號:期權保障基金公司設立新的基金賬簿,簽署過戶文件,個人財產的被保險人免征印花稅。
57.財稅企業如何合理避稅財稅[2013]59號: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圖書免交產品庫存管理印花稅
58.財稅[2013]59號:本書在承接產品庫存業務步驟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59.財稅[2015]139號: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和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印花稅
60.財稅[2001]10號: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本賬簿免征印花稅。
61.財稅[2001]10號:資本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外匯儲備,免征購銷合同和權屬轉移文件中應繳納的印花稅。
62.財稅[2003]141號:被撤銷銀行在接管物權和清償債務步驟中簽署的權屬轉移文件免征印花稅。
6.如何合理避稅?3.財稅[2003]183號:涉及中小企業重組和資本整合步驟的印花稅豁免
64.財稅[2005]103號:非流通股大股東向權證大股東支付對價產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65.財稅[2016]19號:飲用水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為取得飲用水工程建設農用地所有權而簽訂的權屬轉移文件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合同免征印花稅。
66.財稅[2006]5號:貸款資產證券化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