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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進一步,
機動車購置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符合統一開具機動車銷售發票的管理需要。商務部決定發布《商務部關于變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蓋章細節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新聞稿的相關細節現解釋如下:
一、發布新聞稿的歷史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管理工作,商務部于2008年發布了《商務部關于對機動車銷售實行統一發票稅控制度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明確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機動車批發中小企業將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是所有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基本概念,包括憑證式稅控系統。只有原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準確,才能通過單證稅控系統認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具體管理工作中,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機構及政府機關字符”一欄填寫買方納稅人識別號,難以剔除。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數據來源和認證的準確性,滿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管理需要,我們決定改變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蓋章細節。本新聞稿是針對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印章的具體變更細節和填寫要求發布的。
二、新聞稿的主要細節
(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印章明顯變更明細:
將原“身份證號碼/機構政府機關字符”欄改為“納稅人識別號碼”欄;將原“購買單位(個人)”欄改為“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機構及政府機構字符”欄;增加“完稅票據編號”一欄;并相應更改“唱片公司型號”和“貨車類別”的列長;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聯次、標準及各欄印章保持不變。
(2)各欄填寫要求:
“納稅人識別號”列打印購買者的納稅人識別號。如果采購人需要抵扣增值稅,必須填寫此欄,其他條件可以空;
“買方名稱”上方應印有“身份證號碼/機構政府機構字符”;
“完稅憑證號”欄用于打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開具的同一增值稅完稅憑證號。此欄打開時為空;
納稅人銷售
機動車,在開具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時,在”
“或征收率”欄填寫“0”,“增值稅或征收率”欄打印“* * *”,在“增值稅”欄打印“* *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不含稅價格欄”和“總價及稅金”欄填寫金額相同。
< 做賬報稅p>(3)計劃從2014年7月1日起啟用新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從2015年1月1日起停用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各省市稅務機關要加強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印制和管理,嚴格按照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標準印制,做好新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銜接和政治宣傳管理,確保納稅人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