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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中小企業由公司內工廠出資,被投資公司以風險評估調查報告和驗資調查報告作為資本計稅依據。
被投資公司因為沒有取得發票,可以長期計提折舊,對電子設備進行納稅?
回答:
《
稅率組織法法規
根據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團體的工商業戶的下列行為,應視為銷售商品: (六)以進口、交付原料或美國購買的貨物為融資,
為其他企業提供合理避稅的單位或集體工商戶;
根據第38條,該法第1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的日期,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明確規定為:...(七)納稅發生時,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即貨物轉讓之日。
《
發票管理是必要的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產品、提供公共服務、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內部經營的業務收款,錢包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發行局(進一步加強
稅收征管
《關于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的若干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時取得權利的有效憑證,不得稅前扣除。
按照規定,用電子設備融資視同銷售商品
稅率
,貨物轉移時應開具發票。被投資單位未取得發票的,按時計提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
細節摘自稅收改革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達成最終和解
問題選擇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