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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商務部發布了新修訂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新聞稿形式發布,未以新聞稿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定,對于涉及基本知情權或者可能對納稅基本權利和責任產生根本性負面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違法隱瞞的文件外,起草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在網站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研討會、論證會等各種稅收籌劃公司,聽取香港市民的意見。在審查過程中,有必要、有準備、有糾正,明確“需要對違法行為是否損害金融行政事務行為人的權益和個人利益,或者違法增加其責任進行合法審查”,進一步保護納稅權利。
《辦法》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監督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增加了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中自發討論和決定的相關細節,明確了自發討論和決定的情況以及在各個環節聽取意見和加強監督的細節。”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相關司長表示,此次修訂根據要求,通過制度安排,消除了稅收規范性文件中阻礙統一消費市場建立和消費市場公平競爭的明確規定,從稅收角度為維護消費市場公平競爭的自然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辦法》還增加了世貿組織競爭規則合規風險評估等相關細節,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和合規風險評估,貫穿于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各個方面。
針對“政策執行存在差異”的問題,《辦法》補充明確了制定行政機關的情況進行說明,以避免因理解和執行規范性文件而導致的淘汰。同時,《辦法》還結合具體管理工作,明確了“登記-審核-處理”的程序,簡化了登記程序和做法,進一步保證了稅務籌劃公司依法受到嚴格控制
管理模式符合“放開管理服務”等各項改革管理工作的要求,為執法創造了更好的具有國際“一尺”標準的稅收制度自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