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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昨天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在審核某外資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納稅申報時,發現該企業在報銷外籍員工部分費用時,未執行相關免稅規定,擅自減免費用。經核實,企業在2017年報銷外籍員工住房補貼時,不僅批準了規定租金費用的免稅,還將所有非免稅餐具購買費用納入免稅范圍。此外,企業還將合理避稅的外籍員工的已故公司探親的旅行社費用納入免稅審批的廣義報銷范圍。
金融事務
工作人員給企業做了詳細的法律解釋,咨詢稅退了
個人所得稅
,并按時收取滯納金。
法規研究:
根據《商務部關于免除外國個人相關補貼的決定》
個人所得稅
《關于實施困難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和《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后續管理困難取消和下放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明確規定,外國個人取得住房補貼、住宿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差旅費補貼等。外國個人在審批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及時提供相關有效的匯票和證明資料。《商務部關于外國個人取得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國際標準實施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具體來說,外國個人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僅限于外國個人乘坐交通工具往返于中華民族就業地點與其中產階級居住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的費用,每年不超過兩次。
符合明確規定:企業在報銷外籍員工住房補貼和探親費用時,只有租賃費和探親旅行社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而死者租賃費和探親旅行社費以外的餐具購置費應計入當期工資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