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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合理合法避稅為分稅制”的稅制改革要求,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完善出口退(免)稅公共服務,停止并加快退稅項目進度,支持批量生產,現將出口退(免)稅申報情況發布如下: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同時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時,應及時將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單》(附件1)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申報憑證明細與同一管理機構即生物醫藥的明細無誤之前,可以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第三,實施
必要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仍應提交當期的《稅率納稅申報表》。
合理合法避稅四、出口企業按時申請簽發全額出口貨物證明,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含加工貿易)。
5.如果外貿企業采購貨物需要月末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采購非美國進口應稅消費需要月末申報銷售退稅,出口企業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采購月末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將通過出口稅收自動化檢查采購憑證。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截止申報出口退(免)稅期末,申報出口退(免)稅申報表、出口貨物證明、報送出口貨物證明、稅率購買證明仍不具備生物醫學或證明的細節與生物醫學不符的,應在截止申報出口退(免)稅期末,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無相關生物醫藥出口退(免)稅憑證》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核查后仍提交。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稅率口岸的應稅行為,因下列因素未收到全部單據,難以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結束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通知書》(附件3)及相關證據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1)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二)合理合法避稅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或被搶,或丟失或誤寄;(三)有關司法機關和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4)賣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單;(五)企業因稅收人員傷亡、突發心肌梗塞或因私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的;(6)因企業向中國海關申請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中國海關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結束時已完成修改,導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七)有關政府機構在申請合理合法避稅期限結束時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文件的信息;(八)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應按照《商務部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有關收匯相關問題的信息》(商務部2013年第30號新聞稿,以下簡稱“30號新聞稿”)的明確規定,在出口貨物退(免)稅月末申報時,對未能按時收匯的出口貨物實行稅率免稅政策。出口合理合法避稅企業在申請出口退(免)稅時,必須按照《合理合法避稅》30號新聞稿的明確規定提供收匯信息:(1)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型為四類;(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不能收匯屬欺詐行為;(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存在欺詐行為的。
上述第(一)項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第四級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至(三)項應在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后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況的執行周以退(免)稅周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兩種以上情況的,執行周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況的最遲截止時間。
九、制造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明確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做好今年中國海關已核銷工作。
業務指南下的飼料加工驗證程序(賬簿)。4月20日終了未進行核銷的,企業退(免)稅業務暫不由主管稅務機關兼營,待核銷后再兼營。
(一)制造企業在申請核銷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獲取中國海關局域網控制的加工貿易電子統計數據中的電子賬冊(數字化指南)核銷統計數據,以及進口加工業務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統計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得的反饋統計數據與飼料加工指南(賬簿)的具體出口和出口情況進行核對,然后填寫《生產企業飼料加工業務退免稅核銷單》(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發現具體業務與反饋統計不完全一致,生產企業還應填寫《注銷指南(賬簿)》中的《中國海關統計變更表》(附件5),連同電子統計及已證明的材料,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全額報送。
(二)主管稅務機關將企業提交的電子統計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生產企業飼料加工業務免退稅審核表》、《審核指南(賬冊)》和《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變更表》及認證信息。
(3)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生產企業以《生產企業飼料加工業務免、扣、退稅核定表》中的“核定指南(賬簿)綜合具體分配率”作為當年飼料加工方案的分配率。同時,在核實確認后的下一個月,根據《制造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單》在申報納稅時申報變更;確認核銷后的第一次免稅退稅申報時,根據《制造企業材料加工業務核銷表》確認的變更免稅退稅申報,變更當期免稅退稅。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統計數據應當正確的,應當在次月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有關明確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新的核銷手續。
十、出口企業由于金融機構支付水平、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工作類型、外匯儲備管理分類管理水平的變化,或分類管理類型評價結果有此,可書面向負責考核出口企業管理工作類型的稅務機關提出新的考核管理工作類型。相關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再評估信息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商務部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必要性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46號新聞稿)的明確規定,完成評估管理。
十一、全境內單位提供航空空空間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的內部空間航空空設備及相關貨物,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應填寫《航空空空間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單》(附件6),以及(2)對于具有相同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的項目,參賽選手購買的導航空空間運輸車輛及相關貨物和內部/[/
或者中國海關出口稅率設有繳款書和接收開展經營擔保公共服務專用稅率發票;(3)從簽訂航空空航天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錢包證明。
《商務部關于發布適用稅率和零稅率應稅公共服務退(免)稅管理必要性的新聞稿》(商務部2014年第11號新聞稿)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其他具備提供商業衛星發射公共服務專業知識的證明材料,包括國家工程技術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空空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
十二.廢止文件和文章索引見附件7。本新聞稿將于2018年5月1日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商務部
2018年4月19日
商務部關于出口合理合法退(免)稅申報困難的新聞稿解讀
可能性:商務部聯絡司
為進一步落實稅制“分撥服務”改革要求,完善出口退(免)稅公共合理合法避稅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停止和加快退稅項目進度,支持批量生產,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商務部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難點問題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現解釋如下:
一、新聞稿主要內容(一)出口退(免)稅注銷及證明表
1.取消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確認申報憑證和海關等有關行政機構的生物醫學資料的詳細內容正確、可接受。
2.取消提交稅率納稅申報表。出口企業或其他需要實行免稅、退稅的單位,在申請出口退(免)稅時,仍應提交當期的《稅率納稅申報表》。
3.取消出口貨物申報(含加工貿易)。出口企業申請按時簽發出口貨物全權證書時,仍應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含加工貿易)。
4.取消提交“出口退稅采購月末申報表”。如果外貿企業采購貨物需要月末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采購非美國進口應稅消費品需要月末申報銷售退稅,出口企業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采購月末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將通過出口稅收自動化檢查采購憑證。
5.取消提交無相關生物醫學申報證書的信息。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結束時,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結束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口退(免)稅證明,該證明由具有完全權限的出口貨物證明,稅率購買證明仍與管理機構的稅率購買證明不一致。如證書明細與生物醫學檢查不符,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結束時。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以備核查并仍予提交。
(2)簡化出口退(免)稅及證明表1。簡化《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簡化今年來料加工業務的核銷程序和流程。將5個字段簡化為2個字段:分別為《制造企業飼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注銷納稅申報表》、《飼料加工手冊具體配送率反饋表》、《核銷手冊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變更調查報告(出口報關單)》、《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變更報告出口報關單》、《制造企業飼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注銷核銷單》
(3)申請出口退(免)稅延期和啟用《出口退(免)稅延期通知書》的具體要求。
(4)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需要提供出口貨物收據證明的具體三種情況,即:出口退(免)稅企業的分類管理類型為四大類;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因素存在欺詐行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貨憑證被冒用。
(五)評估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型的具體新要求和程序。出口企業如果改變支付金融機構的級別,中國海關企業信貸管理的種類,外匯儲備管理的分類管理級別等。,或者分類管理考核結果與此有關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考核出口企業管理類型的稅務機關提交新的管理類型考核。
(6)明確境內提供航空空航天運輸服務或提供內部合理合法避稅空航空間空及相關在軌貨物的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的信息,同時激活“航空空航天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清單” 規定所有提供航空空航天運輸服務的單位在申請合理合法的同時出口避稅(免)退稅時,提供國家工程技術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空空航天發射工程許可證》,屬于商務部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4年第11號新聞稿)第九條第二項第一項
(七)明確規定廢止文件和規定的指標。
二、新聞稿的實施年份
本新聞稿將于2018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