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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昨天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難點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80號新聞稿)
給企業帶來了月入2萬元的合理避稅會議:在2016年及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允許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職工因出差攜帶交通工具發生的車禍保險費支出。
據報道,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財政的規定為同類行業職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外,
金融事務
除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這次發布的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80號新聞稿規定:企業為職工因公出差購買的車險保費支出,只要符合要求,
所得稅
該法第8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與企業必要收入有關的費用允許從凈利潤中扣除,允許在計算2萬合理避稅收入的應納稅月工資時扣除。
但很多小伙伴想知道的是,哪些保費允許扣除凈利潤?過幾個星期,邊肖會把法令的基本條款列舉給你,并且趕緊去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