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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程,依法進行稅收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自律,提高法律法規合規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制定稅收規劃。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稅收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收集、處理、公開發布和使用納稅人稅收信用信息和外國機構信用信息等娛樂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兼營稅務登記、兼營生產、經營、管理,并適用于查賬征收和代扣代繳義務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不定期定額征收的小微中型企業和集體工商戶的稅收抵免管理由省級稅務機關制定,第三方的稅收抵免管理另行規定。
第四條商務部(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管理全省稅收抵免工作。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周邊地區稅收抵免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稅收信用管理遵循主觀公平、規范、自然科學分類、靜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項目,建立與中央有關機構共建共享信用信息的功能,推進稅收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的聯動管理。
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稅收抵免管理信息化建設工程,建立稅收抵免管理綜合平臺,實現稅收抵免信息的采集和處理,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使用稅收抵免信息。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隱匿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參照《納稅人涉稅隱匿信息系統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征信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和外國機構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
第九條稅收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基本信息、外部信息和稅收自動化信息。
納稅人基本信息包括評估年度前稅收抵免的基本信息和現代信息,以及經中央相關機構評估的優秀和不良信用記錄。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估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估當前部門評估的優秀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稅務機關從中央政府綜合信用信息平臺獲取的對納稅人稅收信用評價產生負面影響的第三方信息。
稅務自動化信息是指系統中的評估基準信息,包括:涉稅審批信息;稅(費)繳信息;稅務風險評估、稅務審計和反避稅信息;稅務檢查信息;文件和稅控設備信息;稅務登記、賬本和匯票信息。
第十條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并按月從相關信息技術中收集。
第十一條第九條第一款納稅人基本信息項中的稅務登記信息、人員信息和管理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中暫時缺失的出納人員信息由納稅人審批采集;評估年度前稅收抵免的現代信息來自中央政府綜合信用信息平臺的稅收規劃和稅收管理記錄。
第十二條第九條第二款外部信息中的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主要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央政府綜合信用信息平臺、政府機構官網、媒體或載體收集。使用前應檢查通過媒體或載體收集的信息。
第十三條本制度第九條第三款所稱評估基準信息,是從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的。
第十四條稅收信用評估采用年度評分和必要分級的方法。
年度評分采用稅務自動化、稅務籌劃信息、外部評價信息的基準評分法記錄。基準分從100分開始扣,按時間(數值)扣。
必要評級是指納稅人的稅收信用評級必須為嚴重失信D級。
年度評分和必要評分的明確評價標準和扣分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外部參考信息應當記錄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不得對納稅人年度納稅信用評分產生負面影響。
第十六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時間尺度為一個納稅年度,下列情況不參與該期間的評定:
(一)稅收抵免管理周嚴重不足一個評價年的;
(二)在本評價年度內無制造經營管理業務;
(三)涉嫌違反稅收籌劃法尚未查處的;
(四)因審計、財政部門發現稅收違法,稅務機關準備執法,但尚未查明的;
(五)因稅務糾紛已提交稅務行政復議、法院等立法救濟程序,但仍未認定的。
第十七條稅收信用等級設置a、b、c、d四級。a級稅收抵免是90分以上的評價基準分;乙類稅收抵免為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評價基準分;丙類稅收抵免是30分以上60分以下的評價基準分;D級稅收抵免由以下30分的評估基準分數和必要的評分決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評估月內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丁級:
(一)存在偷稅、逃稅、出口退稅欺詐、虛假
及其他行為,被告;
(2)有偷稅行為,但無被告人,但查補金額為人均10元,占前夜應納稅額總額的10%以上,且稅款、滯納金、違約金已補繳;
(三)有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稅率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且被告已經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四)未按照稅務檢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審計等稅務處理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說明如何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五)拒不繳納稅款或者以暴力、嚴重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稅務機關非法檢查、執法的;
(六)有違法行為的
管理明確界定的行為或違反管理明確界定的文件,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不繳、少繳或騙取稅款的;
(七)被發現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和對外投資的;
(八)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并停止其尚未到期的進口退(免)稅額度;
(九)由必要的負責人員登記的“出逃戶”或負責經營管理;
(十)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失信案件。
第十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不會對其納稅信用評價產生負面影響:
(一)由于稅務機關或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未能在第一時間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善意取得虛假稅率發票并繳納稅款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具體情形的。
第二十條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開展稅收信用評估管理。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于每年4月底確定上一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助查詢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對年度稅收信用評價結果,按照分類標準,違規基本公開。
(一)立即公布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2)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項目的需要和與中央政府部門合作協議的明確規定,共建共享信用信息,逐步開放B、C、D納稅人名冊及相關信息;
(三)通過集中公開的方式,不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犯罪案件信息。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誠實守信、方便快捷、失信懲戒”的標準,對不同信用評價等級的納稅人實施分類公共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甲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給予以下便利政策:
(a)法院
投票日申請的稅率專用發票最低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仍應提前進行調查檢查。
(二)一般納稅人可領取3個月的一次性稅率。需要變更稅率憑證使用金額時,手續齊全,應立即同時辦理。
(3)普通發票按要求收取,所有手續同時完成。
(四)通過納稅服務大廳的綠色通道。
(五)最近三年被評為A級信用等級(簡稱連續3個A級)的納稅人,可以提出申請:
1.稅收事先裁定;
2.稅務事宜將在預約后立即處理。
(六)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采取的其他便利政策。
第二十五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乙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跟蹤信用等級的變化,主動加強日常管理或參照明確的稅收制度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丙類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進行違法違規管理,監控重點項目,并根據情況選擇采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必要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政策:
(一)根據二十二條的明確規定,公開公布d類納稅人及其必要的負責人員名單。需要判斷其他負責必要責任人員登記或負責經營管理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
(二)在咨詢期內,按照一般納稅人政策同時使用稅率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供應以新舊交驗為準,嚴格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稅務風險評估,嚴格審核其提交的各類信息;
(5)重點項目監測簡單,增加監測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行為違反稅收籌劃規定的,不能適用明確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稅收信用評估結果告知黨政部門、司法財政部門、行業協會等部門,并進行政治安排、經營管理、投融資、取得中央供應的農用地、對外貿易、入境、新公司注冊、工程建設招標、中央政府采購、獲得榮譽獎、安全許可證、制造許可證、就業配額、專業知識評審、社會福利、高消費等如何計稅。
(7)D級標志保留2年,第三年不評估為A級稅收信用等級;
(八)稅務機關按照政府機構間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協議,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政策。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信用等級實行靜態管理。
納稅人因稅務檢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結果、第三方信息核對等原因,發現前幾年需要扣除信用基準分或者需要評級的,稅務機關應當修改前幾年的信用評估結果和記錄,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當納稅人信用評價的穩定狀態發生變化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短信的方式通知和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抵免評價結果有意見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評價。稅收信用評估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必要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_ _ _ _年_ _ _ _月_ _ _ _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商務部發布《稅收信用評級管理的必要性試行》(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