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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混合銷售如何征收流轉稅?
答:根據中華民國
增值稅
組織法法律法規(
金融事務
國家研究所部
金融事務
我局50號通知明確規定:“第五條: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明確規定外,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單位和集團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商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第6條
付錢給
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對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進行審核,并按照銷售的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未經單獨審計的,由負責人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批準銷售其貨物:
(一)銷售從美國進口的貨物,同時提供紡織品服務;
(二)司法部、商務部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如何合理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