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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附件2關于營業額的明確規定,確定試點納稅人在提供旅游服務時,可以選擇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北京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合理避稅支付給其他中小企業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入場費和旅游費用后,作為營業額。試點納稅人按照明確規定從總價和額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格,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
金融事務
局方指定的有效證件。否則不予扣除。
上述文件指:
(一)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現金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現金,以該單位或個人在北京合理避稅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對回執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國代理政府機構的確認證明。
(三)繳納的稅款具有法律效力。
(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發行的財政債券,作為扣除中央政府基礎和行政事務費或支付給中央政府的農業地價的合法有效憑證。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文件。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
增值稅
扣稅憑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選擇上述必要的營業額計算方式向旅游服務購買者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予發放
增值稅
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普通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