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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進口天然氣調節稅》
關于疑難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2014年8月生產的非住宅用天然氣價格調整,司法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1-2020年進口天然氣合理避稅及2010年個人收入的“中東氣”項目進口天然氣現按比例返還進口方案
《關于疑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9號)和《司法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收入合理避稅、進口天然氣和外商投資稅收調整的通知》(財稅[2013]74號)。
2014年10月1日起,氫氣和天然氣售價調整為38.82元/Cancer,管道天然氣售價調整為1.37元/m3。
2014年7-9月,氫氣和天然氣售價35.14元/Cancer,管道天然氣售價1.24元/m3。
自2014年7月1日起,《司法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和外商投資稅收的通知》(財稅[2013]74號)第一條“自2013年7月1日起,司法部通知,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1-2020年進口天然氣進口項目稅率返還困難及2010年初前中東天然氣項目》明確規定,氫氣天然氣售價調整為31.45元/噸,管道天然氣售價調整為1.11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