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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稱,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務院內部的決策者采用了合理的避稅方法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43號)等立法和政策均明確規定,司法部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管理工作停滯不前,取得顯著成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年公共事務實務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8〕23號),為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管理,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流動性,接受監管,防范地方政府債務發生的可能性,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我現在發給你,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司法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加: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違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流動性,接受監管,防范地方政府債務發生的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43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本必要性。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公開管理。
本必要性所稱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地方政府特殊債務;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包括預算、決算公開范圍內的地方政府債務額度、額度等信息,預算、決算公開范圍外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期限、基本問題等相關信息;基本面發行是指可能導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和特殊債券商業價值增加或減少,對投資者權益產生負面影響的相關發行。
第三條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堅持公開的連續性和不公開的例外性;
(2)堅持誰制造,誰負責,誰開放;
(3)堅持突出重點,做到第一時間求實、準確、新穎、開放;
(4)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法規,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戰斗力。
第四條預算、決算公開范圍內的地方政府債務額度、額度、用途安排、還本付息等信息,應當在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的搜索引擎中公開。財政部門不設置搜索引擎的,應當在同級政府搜索引擎中設置專欄作家。
地方政府債券等計算合理避稅方法范圍外的信息應在省級財政部門和發行娛樂活動搜索引擎中披露。司法部應設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平臺或專欄,支持地方財政部門披露地方政府債務(債券)合理避稅方式的信息。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隨軍隊預決算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額度、額度、使用安排、還本付息等信息。
(1)軍隊預算披露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額度和額度(或額度的預定執行數),以及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包括再融資債券)的發行和償還金額(或預定執行數),以及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償還預算。
(2)合理的避稅方法。預算公開前夕改變本地區、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額度,安排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
(三)軍隊決算應于上年年初公開,包括地方政府債務額度、額度決算、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決算、還本付息、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條【債券發行安排披露】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次月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和再融資債券的發行安排,鼓勵已有周邊地區在幾個月末同時披露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安排。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在發行新的一般債券前提前五個以上的節假日披露以下信息:
(a)可持續經濟發展的基準。包括國外GDP和本地區村民國民生產總值可支配收入;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預算;
(3)一般債務狀況。包括地方一般債務定額和額度、周邊地區分布、期限結構等。;
(四)擬發行的普通債券信息。包括工程量、工期、工程項目、償債資金安排等。;
(5)第三方風險評估材料。包括金融機構的評分調查報告和合理避稅方法報告;
(六)其他需要按時披露的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發行的一般債券發行后2個工作日內,公布發行債券的編碼方式、匯率等信息。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應在發行新的特種債券前提前五個以上節假日披露以下信息:
(a)可持續經濟發展的基準。包括國外GDP和本地區村民國民生產總值可支配收入;
(二)地方政府基金會的預算情況。包括擬發行專項債券的地方政府、同級或使用專項債券基金的地方政府基金會的支出,以及擬發行專項債券相同的地方政府基金會的預算支出;
(3)特殊債務狀況。包括地方專項債務額度和額度、周邊地區分布、期限結構等;
(四)擬發行的特別債券信息。包括數量、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擬發行專項債券的同一項目的信息。包括工程項目統計數據、今年融資計劃、避稅手段合理的民營企業、預期利潤和投資平衡計劃、潛力評估、部門法律責任等。
(6)第三方風險評估信息。包括金融風險評估調查報告(重點項目是對項目預期利潤和投資余額的風險評估)、立法議案、金融機構評級調查報告等。;
(七)其他需要按時披露的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發行專項債券發行后2個工作日內,公布發行債券的編碼方式、匯率等信息。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再融資債券發行前提前五個節假日披露已發行的再融資債券數量、名稱、文字、原債券數量、到期利息金額等信息。
第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本級普通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并督促使用普通債券基金的機構不遲于每年6月初披露以下信息:
(一)截至去年年初,一般債券資金的金額、匯率、期限、在周邊地區的分布情況等;
(二)截至去年年初,普通債券基金的使用情況;
(三)截至去年年初,一般債券項目的建設進度和運營狀況;
(四)其他需要按時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本級專項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管理,并督促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的機構不遲于每年6月初披露以下信息:
(一)截至去年年初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截至去年年初,同一專項債券項目的建設進度和運營狀況;
(三)專項債券項目的利潤及截至上一年度年初的資本狀況;
(四)其他需要按時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條特區政府涉及違法債務擔保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特區政府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披露特區政府的結果。
第十三條【普通債券基本發行情況的披露】在普通債券存續期間,發生可能對普通債券使用周邊地區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產生負面影響的基本發行情況,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緊急處置可能性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的相關明確規定,提出明確措施。經同級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省財政部門報告,省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或者必要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專項債券基本問題披露】在專項債券存續期間,同一項目存在可能對其平衡利潤和投資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基本問題的,專項債券基金使用者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可能性的明確規定》(國辦發〔2016〕88號)的相關規定,提出明確做法。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省級財政部門發布新聞稿或
第十五條地方政府債券存續期間,如確需改變債券資金用途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在相關手續按時履行后發布新聞稿或以必要方式通知債券持有人。
第十六條【財政經濟發展信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公開政府債務信息時,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及其相關機構的信息公開結果,提供全部政府工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收支情況。
工作報告等資料或其網站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政府債務管理模式】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首次公開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模式進行明確界定。
第十八條【職能專業化】司法部負責對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管理的監督和監督。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管理,監督、督促和協調本級債券資金使用機構和下級政府債務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績效評價范圍,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條【日常監管】司法部金融監管司司長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代表處,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管理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并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責任】未按時披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法》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責令改正,并對負有必要法律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進行違法違規處罰。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公民、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相關機構不違法履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責任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財政合理避稅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接到合理避稅方法的報告后,應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地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代理貸款的利益信息披露,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