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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許多“引進”的外國中小企業和“走出去”的中國中小企業與避稅天堂聯系緊密,將大量收入轉移到避稅天堂,加劇了稅基的侵蝕,中國的反避稅形勢趨于不利。
●去年2月商務部
(試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7月份批準了《多邊稅收管理互助公約》,標志著我國在國際稅收管理伙伴和打擊跨國逃稅避稅等各方面進入了一個全新的下一階段。
●要完善打擊跨國逃稅和避稅的立法體系,中國仍需完善
”及相關制度,提高稅收信息交流和使用打擊能力,完善總體反避稅政策,妥善應對加拿大實施的《外國賬戶稅收審計法》。
近年來,中國的反避稅形勢趨于不利。許多“引進”的外國中小企業和“走出去”的中國中小企業與避稅天堂聯系緊密,大量收入轉移到避稅天堂,導致稅基侵蝕加劇;現行法律法規意味著對一般反避稅管理工作的本質規定不清,缺乏全面、綜合的管理工作,需要規范相關操作程序,執行國際標準。
近年來,中國在反跨國逃稅的各個領域取得了顯著成就,特別是頒布了《一般反避稅管理的必要條件(試行)》、簽署和批準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FATCA中央政府與加拿大簽署了實施協議、承諾適用《國際體系交換標準》,這些都具有引人注目的意義。然而,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戰斗力、稅收實踐的需求、公約和協定的責任相比,稅收征管的作戰能力、稅收信息的收集、提供和使用的作戰能力還有待提高。最重要的任務是修訂和完善相關稅法競爭規則,為反跨國逃稅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
從國際法、貿易協定和多邊三個層面來處理個人所得稅避稅,不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差異和兩國稅收征管數據的不對稱是個人所得稅跨國避稅盛行的根源。處理跨國逃稅避稅有三個層次:單邊(國際法)個人所得稅避稅、貿易協定和多邊。單方面層面,主要是完善國外稅收法治,填補競爭規則的安全漏洞,加強執法范圍,本著實質重于方式的原則進行專項支付變更。貿易協定和多邊應對主要表現為基于稅收信息交換的管控協調,即主管稅收的政府之間通過締結貿易協定和多邊協定進行稅收信息交換。
加拿大實施《外國賬戶稅務審計法》(FATCA),這是加拿大應對海外逃稅問題的強硬態度。它分別擴展和超越了現有的FBAR競爭規則和合格供應商制度。比利時加強了貿易協定和稅務協定中稅務信息交流的責任。經合組織修訂了《多邊稅務管理和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施了《稅基侵蝕和收入轉移聯合行動》,制定了《涉稅國際金融賬戶數據系統交換國際標準》,分別選擇了這三個層面的國際敵對態勢和發展趨勢。
反跨國逃稅避稅是一個全球性的研究課題,需要來自國外、貿易協定和多邊層面的新媒體回應。在各國稅收法律制度存在各種差異,無法整合協調的客觀條件下,加強國際稅收信息的交流與共享,減少跨國稅收中的數據不對稱,已成為打擊跨國逃稅的關鍵途徑。在全球金融風暴帶來的稅收輿論壓力下,歐美加大了稅收信息獲取的范圍,不僅在貿易協定層面突破了比利時那樣的頑固堡壘,也使蟄伏多年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呈現出新的面貌,成為一項持久的多邊公約。加拿大大力推動的以單方面域外管轄權為約束的FATCA,將涉稅國際金融賬戶數據交換系統作為國際標準進行推廣,使得交換系統有望取代請求交換,成為稅收信息交換的非主流方式,從而實現從單邊法律向多邊競爭規則的轉變。
我國加入國際稅收征管伙伴和打擊跨國逃稅避稅的新時期,2014年12月2日發布并于2015年2月1日實施的商務部《一般反避稅管理必備(試行)》(以下簡稱《必備》),是我國反跨國避稅各個領域的重大突破。就國際背景而言,G20建設下的打擊跨國逃稅聯合行動,即“領域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方興未艾,得到了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響應。
“個人所得稅避稅的必要性”只適用于口岸貿易或支付,而呼吸困難則用于全國各地的貿易,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避稅的必要性”是跨國避稅的“合法來源”。其次,《必要條件》中明確規定的一般反避稅政策是一種一攬子政策,特別是在其他反避稅條款中。第三,“必要”具體介紹了商業目標標準和實質上比方式更重要的標準,作為一般反避稅政策的基本監管標準。最后,“必要”規定了稅收個人利益的含義、避稅安排的主要特征和具體支付方式的變化、法律法規以及與稅務機關采用的一般反避稅政策的適用、國際標準的判斷、變更方式、管理程序、爭議處理等相關的具體問題。,并為一般反避稅條款的實施提供具體的監管指導。
在國際伙伴各方面,截至目前,中國上個月簽署了100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97個已經頒布,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其中大多數都有交換稅務信息和防止逃稅和避稅的規定。自2009年以來,中國還與10個國家和周邊地區(主要是避稅天堂)簽署了稅務信息交流協議。2013年8月27日,中國于1月簽署了修訂后的《多邊稅收管理和互助公約》;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該公約。這標志著中國在國際稅收征管伙伴和打擊跨國逃稅避稅方面進入了新的下一階段。
但中國仍需適應經合組織修訂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要求,從完善《個人所得稅偷漏稅管理法》及相關制度、提高稅務信息交流和協助能力、完善一般反避稅政策等反避稅競爭規則、妥善應對加拿大實施的《外國賬戶稅收審計法》(FATCA)等四個方面進一步寄予希望。
《稅收征管法》中的相關制度需要修改。《公約》規定的援助方法包括信息交流、求助援助和官方文件遞送。我國在批準《公約》時,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作出保留,不是為了協助其他締約國追繳稅款、提供保全政策或送達官方文件,而只是為了交流稅務信息。盡管如此,現行《稅收征管法》及相關制度與《公約》的要求仍有一些差異。
首先,修改后的公約的許多特點是強調稅收信息交流中的基本稅收權利保護,包括公共利益、商標注冊和隱私權;但是,商務部頒布的《稅收征管法》和《國際稅收信息交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這方面并不具體,亟待梳理和完善。
其次,公約適用的增值稅范圍具有普遍性,涵蓋了締約一方某個機構或大部分中央政府除稅收以外征收的各種實物稅,甚至避免了個人所得稅,將締約一方中央政府和非法設立的醫療保險政府機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納入其中;而《條例》則明確規定“增值稅僅限于稅收條約規定的增值稅,主要是具有收入(和個人財產)實物性質的增值稅”。雖然我國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30條第1款第1項作出保留,將援助范圍限制在我們協議中所列的增值稅,但即使是這些具體的個人所得稅避稅中所列的增值稅,也大大超出了“收入(和個人財產)的實物性質增值稅”的范圍。
第三,公約明確規定“無論當事人是村民還是締約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公民,公約締約國均應在征收管理方面提供協助”,而條例明確規定“人員范圍應限于稅收條約一方或雙方的村民”,范圍較窄。
為了合理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應當適當改變這些差異。建議今后在修訂《稅收征管法》時,對上述相關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隨著FATCA協議的實施和國際系統交換標準的逐步實施,系統交換有望成為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非主流方式。為了適應這種發展趨勢,中國需要從三個方面來應對。
一是對《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法律法規》、《規則》等學術文件進行適當修改,增加、簡化和加強與稅收信息交流特別是系統信息交流相關的明確規定,為系統信息交流提供堅實的國際法基礎。第二,履行適用《國際系統交換標準》的承諾,先發制人簽署《多邊政府首腦協議》,在此基礎上,主動重啟與相關國家的系統交換。三是在稅收信息交流中貫徹對等原則。
從我國稅務信息交換管理的現狀來看,履行稅務信息交換職責的作戰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利用其他國家稅務信息的作戰能力仍然不足,導致我國在稅務信息交換實踐中完全成為實體信息提供者。為此,要貫徹對等原則,在向其他國家提供稅務信息的同時,要意識到自己作為信息請求國的身份,大力向其他規避個人所得稅的國家請求信息,并提及稅務信息的利用率。
完善一般反避稅政策等反避稅競爭規則《一般反避稅管理必備(試行)》是我國反跨國避稅各個領域的重大突破,意義最為重大。但《必要》只是一部部門規章,分工層次低,系統性和指揮性嚴重不足,不能發揮反跨國避稅的效果。所以可以考慮以后修改
法及其實施立法,吸收了“必要”的相關細節,進一步簡化了上述法律法規中的反避稅規定。
同時,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反避稅競爭規則主要集中在中小企業所得稅法中個人所得稅避稅的各個領域,不系統、不全面,不適應可持續發展的實踐。建議今后在修訂《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時,增加反避稅的相關細節,形成更加全面的反避稅競爭規則體系。
此外,我們還可以考慮研究工作和中國稅務準備披露制度的建設,這也是BEPS的聯合行動之一(第12項)。納稅準備披露是指納稅人或中介機構如果要實施某項財務安排,必須在實施前向稅務機關進行披露,稅務機關會具體審查納稅中廣泛實施的財務安排,以確定其是否構成避稅安排。一方面有助于在第一時間堵塞稅收安全漏洞,另一方面可以為納稅提供假設,降低未來反避稅調查結果的可能性。稅收籌劃披露制度與一般的反避稅競爭規則密切相關,注重事前預防和當場改變,合理實施可以達到緊密結合的效果。
FATCA是否應該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適當的實施還很不確定,中國已經與加拿大達成了本質上的中央政府實施協議。為了履行協議義務,同時維護個人稅收利益和中國經濟發展的國際金融安全,有必要從三個方面作出適當回應。
一是建立和完善中資銀行向稅務機關報送賬戶持有人相關數據的立法制度。中加達成藍圖協議,即中資銀行調查并向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數據,然后稅務機關與加拿大稅務機關交換系統信息。因此,需要保證我國稅務機關能夠有效獲取賬戶數據進行系統交換。建議今后修訂稅收征管法時,應對具體。
第二,多注意防范一個人的跨國逃稅,尤其是高凈值群體。過去我國反跨國偷稅管理主要集中在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各個領域,對一人重視不夠。建議借鑒加拿大的專業知識,簡化和加強對中國村民外資的審批,不僅要求審批外國國際金融賬戶數據,還要求審批公司在國外擁有的股份和公司在國外的財務狀況,以便與從外國金融政府獲得的數據核對審批統計,找出偷稅的證據和重點項目。
第三,提高信息系統的靈活性和稅務機關的可能性。基于藍圖-協議,一方面,我國稅務機關需要交換銀行認可的數據,本質上是基于國家聲譽對相關數據的可信度和準確性進行嚴厲批評,數據判斷、篩選和管理的法律責任是巨大的;另一方面,要確保網絡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防止交換過程中相關數據的正確和不當提交或披露。可能性控制要求極高。所有這些都需要通過提高信息系統的靈活性以及稅務當局和財務人員的可能性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