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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負責人
只有當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銷售建筑面積的比例超過85%,或者比例不超過85%,但剩余的可銷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時,行政機關才能要求稅務機關結清土地增值稅,因此尾房銷售長期存在。
此外,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在清算前將開發的房地產一部分轉為中小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時,如果所有權尚未轉移,這部分不列為清算明細,也導致房地產企業的部分清算項目中仍存在一些未售出的尾房。
如何個人避稅清算后的后期銷售如何審批繳納土地增值稅值得關注。
房企清算土地增值稅尾房銷售后,應依據《國家
關于房地產中小企業如何避稅開發土地
《關于清算管理困難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明確規定,
清算時未轉移的財產,清算后變賣或者有償轉移的,應當及時納稅
納稅申報時,扣除項目的金額按清算時單位建筑面積成本乘以出售或轉讓的總面積計算(單位建筑面積成本=清算時扣除項目總額/清算時總建筑面積)。已納稅清算項目繼續銷售的,應當在銷售當年1月進行清算,仍應當預收后重新開始
清算。
這是因為土地增值稅是由主管部門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清算的,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是分期清算的。理論上土地增值稅一個項目清算。同一清算單位發生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能從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扣除,同一項目不能作為兩個清算單位。因此,一個開發項目清算后,剩余房地產不能再作為清算單位單獨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注:本文來自蘇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