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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R&D某機構長期以來被公認為一般納稅的中小企業。根據國稅發〔2009〕115號和國稅發〔2010〕9號文件規定,R&D機構購買國產設備時,可退還計稅價值稅額。該機構于2009年10月購買人民幣,取得專用發票并認證,取得增值稅退稅。由于管理需要,組織于2010年10月(控制月內)將設備出售給其他單位。需要還退稅嗎?如果需要,增值稅應該如何計算和繳納?
[解決方案]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我局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的必要性》(國稅發〔2010〕9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控制月內發生設備產權轉讓或轉讓再利用的,R&D機構應按以下比例向負責人退稅。
行政機關應當繳納退稅。應納稅額=
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的商業折扣價值÷設備原值)×適用
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