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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如何設定的?
回答:
1.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和調整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運費,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分期付款的,每期(日)銷售金額為300-500元。
二、根據財政部
金融事務
《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附于《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制度》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1)個人所得稅在合理避稅期內繳納的,月銷售額在5000-20000元(含)之間。
(2)分期付款的,每期(日)銷售金額為300-500元(含)。
門檻的改變是由財政部和國家研究所做出的
金融事務
局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應在規定幅度內,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省道、臺適用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