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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底實施的新稅收規定不多,但你應該都知道!
一、關于成品油銷售稅收征管的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銷售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切實可行的政策:從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必須通過新的稅率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成品油發票開具組件開具。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燃料油、燃氣輪機、航空空煤油、碳氫化合物、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油品開具的專用稅率發票和普通稅率發票。如需開具營業稅,并合理避開油品發票進行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啟油品發票開具組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二、稅務師事務所行政事務登記新明確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代理人行政事務登記有關難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營業稅合理避稅年度)
實際政策:基于
金融事務
教師辦公室行政事務登記規則(試行)(國立學院)
金融事務
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第14條明確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公告,并對稅務會計行政事務登記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首先,它規定了稅務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合伙人或主要股東的先決條件;第二,它規定了從事稅務相關專業知識公共服務的高科技公司和高盛公司作為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主要股東需要滿足哪些前提條件。該公告將從2018年3月1日起輪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