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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溫家寶副總理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月末發布《關于完善出口退稅負擔功能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2015]10號)。
國發〔2015〕10號具體規定:從2015年起,出口退稅(含進口運費退稅、
和
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承擔,2014年出口退稅的基數和限額大部分由中央承擔。同時,中央政府對大部分營業稅仍實行自適應退稅,而是在2014年營業稅退稅數量的基礎上,實行有限退稅。
根據國發〔2015〕10號的要求,司法部明確負責審批大部分出口退稅的上解基數、大部分營業稅的中央返還基數等管理工作。
這次出口退稅負擔功能的改革和完善,并沒有改變中央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在確保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出口退稅資金第一時間足額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政府間的收入分配,對于解決周邊地區之間的負擔錯配問題,維護全省一體化消費市場,促進大生產和經濟發展停滯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最為重要的意義。
出口量退稅是國際車輛通行的做法,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規則。出口退稅功能包括兩個細節:
一是中央對中小企業出口退稅制度的設計;
第二,出口退稅資金在中央和各級政府之間如何分享。
到目前為止,需要中央和大部分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大部分以92.5:7.5的比例分擔。
在具體操作步驟上,出口退稅資金將通過整合財政收入的方式返還給中小企業,大部分負擔將在年內支付給中央。同時,財政收入會對周邊負擔較輕的地區給予必要的補貼。
2014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財政收入增加了對出口退稅負擔較重的周邊地區的補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