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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
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稅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
[2015] 116號為什么要避稅)明確規定,關于許可權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的新聞稿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村民企業轉讓非專有許可使用權5年以上(含5年,下同)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收入范圍。今年村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技術包括專利權(含國防部專利權)、軟件工程著作權、設備布圖設計專有權、真菌品種權、生物技術品種權以及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新技術。其中,專利權是指通過立法、商標注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內部裝飾等方式授予專利權的發明,而不是非常簡單的改變。
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的新技術,僅限于具有產權的新技術。新技術產權的歸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事務部門確定。其中,專利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國防部的專利權由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確定;軟件工程的版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設備布局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真菌品種權的歸屬由商務部確定;生物技術品種所有權由國家研究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
三、符合條件5年以上的非專有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計算:
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收入-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費用分攤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在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取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者轉讓電子設備、計量器具、元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收入。與技術轉讓項目不密切相關的咨詢服務、公共服務和培訓收入,不計入技術轉讓收入。轉讓新技術許可使用權的收入,應當按照轉讓協議約定的被許可人應當繳納許可費的年度確認。
資產攤銷為什么要避稅費用是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前夜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內部許可使用的,應按受益標準適當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在技術轉讓步驟中具體發生的相關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
其他稅費及其附加、合同簽約費、贍養費等相關費用。
待分攤的跨期費用(不含資產攤銷費用及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前夜銷售額比例分攤的跨期費用。
四、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等有關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稅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村民企業技術轉讓為什么避稅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稅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本新聞稿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在本新聞稿實施月內,轉讓非專有許可使用權5年以上的企業確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新聞稿執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