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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局發布《實施通知》,取消律師資格考試等29個指定場所
金融事務
由行政機關實施
金融事務
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通知,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全面落實取消地方稅務機關指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或允許審批。要對地方稅務機關首次指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取消相關的明確規定、憑證和征管程序進行修改,具體取消對審批項目后續管理的要求。同時,我們將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簡政放權與管理相結合,改善公共服務,加快職責轉變,創新管理方式,大幅提高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取消了地方實施機關指定的二十九個行政審批項目。包括注冊稅務師律師資格的核準、主管稅務機關對適用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適用利潤的審查、統計企業組織結構變動的審查、符合普遍財務待遇前提的業務的核準、合格阿爾斯通公司收入享受個人所得稅待遇的核準、合格人民幣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的核準。企業享受文化試點轉制文化企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審批、電力企業建設費用分擔審批、制造裝配殘疾人優惠待遇審批、企業境外收入簡易征收補貼審批。